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届四中全会”要点速览
全会提出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在此基础上再奋斗五年,到二〇三五年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媒体聚焦 12月24日,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康渝段城口隧道顺利贯通的新闻登上了央视《中国新闻》、中新网等主流媒体。中铁十二局三公司承建的城口隧道穿越大巴山褶皱带,地质构造破碎复杂,隧道大跨段断面面积超300平方米,埋深仅30米左右,为典型浅埋段,是全线重难点工程之一。施工中,建设团队在大跨段施工采用“单侧壁CD法+临时横撑”方案,分左右导坑推进,每个导坑分四个台阶分层开挖支护,以“阶梯式掘进”破解难题;在边坡顺层段通过采用“超前小导管注浆+型钢拱架锁脚”创新工艺,将拱架与围岩形成整体受力体系,有效控制变形,确保隧道施工安全平稳推进,为隧道按期贯通打下坚实基础。
各单位动态01宋志荣获评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2025年度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科技创新人物”
12月23日,中铁十二局三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宋志荣获评中国公路建设
行业协会"2025年度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科技创新人物"。宋志荣先后参建了宝牛高速公路、十天高速公路、雅西高速公路、雅康高速公路、太焦高铁等国内重难点项目,安全高效完成超过10公里深埋特长隧道4座、国铁集团I级风险隧道1座,期间荣获省部级
科技奖及质量奖20余项,专利、论文、省部级工法30余项,先后获得各类表彰30余次。
文图/马希平02广肇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七次交通转换顺利完成
12月22日,广肇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七次交通转换顺利完成,为线路如期建成通车奠定了坚实基础。三公司承建管段长6.59公里,包含莲塘互通、新兴江特大桥、马安互通等主要施工内容,沿线交通繁忙,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高。为确保1个转换口、1个中分带拼接、2个匝道口以及2次交通转换作业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团队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对白土互通至莲塘互通路段实施双向全封闭施工,通过三天两夜不间断作业、全程无休的高效推进,保障了车辆有序切换车道,最终提前3小时安全完成交通转换任务。
文/高歌 图/张荣博03青岛枢纽普速外迁2标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12月25日,青岛枢纽普速外迁工程2标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
标段主要承担红岛站普速车场及配套机务、车辆整备设施的建设任务,包含4.55公里路基、24.31公里铺轨、83组道岔及4座桥涵等施工任务。施工中项目建设团队结合道岔插铺风险点、机械作业范围等实际情况,量身定制9项风险管控“责任卡”,把既有设备损坏、机械碰撞等隐患的防控要求逐一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每台机械设备上,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平稳推进。
文图/王炫04黔桂铁路全线首座拌和站顺利通过验收
12月25日,黔桂铁路3标2号拌和站顺利通过验收,成为全线首家通过验收的拌和站。该站位于贵州省都匀市境内,占地15.6亩,拌和站负责装备两台HZS180型搅拌机,150吨粉料罐16个,投用后预计可保障项目部31.93万方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需求,为项目部主体工程开工提供了坚实保障。
文/梁栋 图/王子琪今日普法 正确区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和“格式条款”
案例简介Law 2025年2月,路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汪某发生碰撞,造成汪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路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补偿保险(超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强险、商业三者险A保险公司均依法赔付,但关于超赔险,汪某与B保险公司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汪某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47532元。B保险公司称超赔险保单特别约定第六条明确载明“针对违反相关安全行驶或装载规定的运输,每次事故扣除保险单适用免赔额(率)后按照90%进行赔付。”故,对于其损失应按合同约定免赔10%。投保人路某主张对此条款并不知情。保险公司辩称,保单特别约定第六条不属于格式条款,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提交电子保单和保险条款予以佐证。
有关法律条文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裁判分析Law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认定核心在于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即保单中所载的特别约定是否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进行变更,若投保人没有能力影响条款的内容,仅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无变更、修改的权利,就属于格式条款。具体到本案中,B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投保单等证据证明其与投保人就免赔率条款进行了协商后达成特别约定;且经查阅,该保险公司的其他类似保险单中亦有此特别约定,符合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特征。故,该条款应为格式条款,同时,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责任,亦属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并未对上述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汪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17961.53元。
点评Law “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首要标准是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磋商的合意,若是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所商讨内容达成合意的条款,则该“特别约定”系非格式条款,保险人不再负有特别说明义务。若双方未能形成合意,则需进一步看是否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若该约定条款符合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标准,则属于格式条款,保险人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图文编辑 | 王俊喆内容审校 | 车 凯往期精彩回顾:中铁十二局三公司承建的西渝高铁城口隧道顺利贯通中铁十二局三公司承建的西渝高铁城口隧道顺利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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