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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先锋热点周汇(2025.10.27-2025.11.2)

2025-11-09 04:01:57浏览:92 来源: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核心摘要:先锋热点周汇(2025.10.27-2025.11.2)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媒体聚焦 10月30日,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双匝道桥历时50分钟精准牵引成功转体的新闻登上了新华网、《湖北日报》、湖北卫视。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主线设计时速120公里,中铁十二局三公司承建内容包括2座转体桥20孔现浇梁、2座桩板梁桥以及2座涵洞等工程。此次转体工程为铁路二级封锁施工,是全线重点控制性工程,转体桥上跨武九铁路,周身紧邻武冈城际铁路、黄鄂高速公路,距离安全线最近处只有0.5米,施工安全风险极高。为最大限度降低对铁路运营的影响并确保现场安全,项目团队采用“先预制、后转体”的一体化施工工艺,先在铁路两侧将两座巨大的T构梁完全预制完成,利用铁路运行“天窗期”一次性同步转体到位。面对“重”与“偏”的双重难题,项目团队采用“精准控衡+智能监测”系统,通过全方位称重试验与精细化配重,将支点偏差降至最低;同时微米级打磨滑道,布设高精度应力监测设备,实时捕捉转体过程中的细微变化,从根源上规避因荷载不均导致的卡顿、撑脚压死等风险。 各单位动态01城口配套工程及站前广场项目召开“百日攻坚”推进大会 11月1日,城口配套工程及站前广场项目召开“百日攻坚”推进大会。城口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肖兴旺主持会议,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滕兴中出席大会并讲话,中铁十二局三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宋志荣参加会议。滕兴中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筑牢安全防线,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位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守住安全底线;要严控工程质量,强化精品意识,以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质量,从材料采购到施工工艺全程监督,杜绝质量问题,致力于打造经得起时间和人民检验的精品工程;要注重科学协同,提升建设效能,科学规划施工方案,各部门、各团队高效协同,充分发扬“铁军精神”,保障工程高效推进。 文图/许文强02机械化公司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10月29日,机械化公司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集体观看爱国主义电影《731》。影片以真实历史为背景,深刻揭露了侵华日军731部队的反人类罪行,展现了中华民族在苦难岁月中的抗争精神。观影过程中,党员们神情凝重,被影片中先烈们的无畏牺牲与民族气节深深触动。此次活动不仅让党员们接受了深刻的历史教育与精神洗礼,更激发了大家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大家纷纷表示,将以史为鉴、砥砺前行,把爱国情怀转化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文图/温梅苹03潍宿高铁跨233国道连续梁第一节段浇筑成功 10月31日,潍宿高铁跨 233 国道连续梁第一节段顺利完成浇筑,这是该项目智能造桥机正式投用后完成的首个节段施工。跨233国道连续梁是潍宿高铁全线重点控制性工程,梁体总长136米,其中悬浇梁主跨跨度达64米。本次浇筑的第一节段长3.5米,需浇筑混凝土220方,其上部结构施工采用支架现浇与悬臂浇筑相结合的工艺。为确保浇筑任务高效、优质推进,项目部提前精心组织,优化施工方案,强化全过程管控;采用智能化设备,对浇筑进度与结构受力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配备悬臂智能造桥机,实现模板自动行走、精准定位与智能调模,大幅提升施工效率与安全系数,为潍宿高铁建设进程提供了有力支撑。 文图/张振斌04潍宿高铁临沂沂河特大桥钢栈桥顺利贯通 11月1日,潍宿高铁临沂沂河特大桥配套钢栈桥顺利贯通,为后续特大桥主体施工打通关键通道。该钢栈桥是临沂沂河特大桥核心水上施工便道,采用“钢管桩+型钢梁+贝雷片+型钢梁+钢板桥面”结构体系,主栈桥总长1000米、宽9米,可满足跨河道水中墩施工需求。工程采用三段式施工,配套建设28处支栈桥及22个钻孔平台,此前已完成主栈桥两段及部分支栈桥建设,此次全线贯通标志着水上施工保障网络全面成型。建设中,技术团队围绕栈桥施工安全与质量建立全流程管控体系,施工中采用专业工艺,确保结构在各类工况下均保持稳固;提前研判汛期风险,制定详细防汛预案,在栈桥周边关键点位设置排水系统,储备沙袋、抽水泵、救生衣等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安环团队全过程开展生态保护,施工废水经沉淀池、过滤池等多道工序处理,检测达标后再排放;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规划作业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对周边水体与居民生活的环境影响。 文图/张振斌今日普法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 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案例简介Law 2024年5月8日,被告甲公司将厂房建造工程对外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个人乙,双方签订了钢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乙雇佣丙从事安装钢结构工作,丙在从事安装工作中,因彩钢瓦被大风刮起,致其从高处摔下而遭受损害,发生了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经鉴定,丙构成一处8级伤残、三处10级伤残,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360日,出院后需护理90日。为此原告丙起诉要求被告甲公司、乙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共计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甲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条文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裁判分析Law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分包或转包过程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有利于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依法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损害与雇主情形下的损害不一样,对于个人之间的劳务,提供劳动的一方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像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那么强。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有保障提供劳务方安全的义务,同时,提供劳务方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比较公平合理,亦符合现实的做法。 在建设工程分包、转包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Law 案例中虽然是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个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承担责任,但实际总承包人若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同样亦应承担责任。 图文编辑 | 王子琪内容审校 | 车 凯往期精彩回顾:中铁十二局三公司企业简介 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召开2025年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暨安委会扩大会议 先锋热点周汇(2025.10.20-2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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