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杂志社摘要:随着全球碳中和发展从目标远景迈向实际落实的阶段,供应链
脱碳也加速从 “倡议”转向“行动”。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不同主体都开展了供应链脱碳行动,包括明确披露要求、制定脱碳规则标准等,跨国公司还纷纷设立碳中和目标,并通过开展低碳采购等加强供应链的碳管理。我国企业作为全球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供应链脱碳行动对我国产业发展的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我国企业恐将面临成本上升、竞争优势削弱等风险;另一方面,我国清洁能源与产业融合发展潜力大,且市场规模大,在供应链绿色博弈中也面临着新机遇。我国应把握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期趋势,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跟踪研判,引导上下游企业探索协同降碳模式,助力企业提升绿色低碳的竞争力。
关键词:绿色低碳;供应链脱碳;跨国公司;碳壁垒
随着全球碳中和行动从目标设置迈
向执行阶段,碳排放的有关要求逐渐通过贸易规则、技术标准、采购要求等形成刚性约束,也推动供应链脱碳加速从
“倡议”转向“行动”。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GHG Protocol)规定,企业供应链碳排放(范围
3 )包括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到产品使用及废弃处理的全生命周期间接排放。目前,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正在加快全球供应链脱碳布局,在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的同时,也加剧了低碳领域的国际竞争,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制造业供应链造成了潜在影响。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不同主体,推动供应链脱碳的行动及发展动向,深入分析国际供应链脱碳行动对我国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为我国推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际供应链脱碳行动及发展动向
(一)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明确规
则标准1.供应链碳排放披露要求
碳排放信息披露在企业可持续报告编
制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国际主流的可持续报告编制标准都增加了关于供应链碳排放和有关脱碳措施的披露要求。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气候相关财务披露
S2》(IFRS S2)、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发布的《GRI 305:排放2016》等编制标准,均明确提出企业应披露范围
1、2和3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考虑到供应链管理的复杂性,上述标准也为企业设置了相关豁免规定。
IFRS S2提出,考虑到数据可得性及数据收集成本等挑战,企业可在首个年度报告期选择不披露范围
3温室气体的排放量;GRI也允许企业采用“不披露即解释”的方法,将信息缺失作为部分项目从略的原因。
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政府提出的披露
要求强制性更高,适用范围聚焦大型企业。欧盟通过《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CSRD),并发布配套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ESRS ),为企业提供统一的报告框架。在当前欧盟简化绿色监管要求的背景下,该指令计划减少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数量而聚焦大型企业,但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按规则必须披露范围
1、2和3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美国加州的《气候企业数据责任法案》,也要求企业从
2027年开始披露范围3 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特朗普第二个任期内开始推行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加州仍在坚持落实气候目标,通过州级立法等渠道抵制联邦气候监管的倒退。
2.供应链脱碳规则标准
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制定了供
应链脱碳方面的通用规则标准。例如,科学碳目标倡议(
SBTi)制定了《SBTi企业净零标准》,为企业设定科学减排目标提供清晰的指导框架。
2025年3月发布的修订版标准草案中,在高收入地区运营的大中型公司被要求必须设定与范围
3有关的减排目标,但目标设定形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既可以直接设定范围
3 的减排量,也可以选择设定与净零排放目标一致的采购或收入占比等措施性指标,这些替代选项旨在鼓励企业重点关注一级供应商和处于排放密集型行业的供应商。
部分行业组织主导制定了行业碳减排
规则,对行业供应链脱碳进程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国际海事组织(
IMO)将降低船舶碳排放列为重点管理措施。
2023年IMO通过《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提出在
2050年前后国际航运温室气体达到净零排放;
2025年,批准通过《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
VI 的修正草案,基于温室气体燃料强度,将减排目标与排放成本挂钩。实现上述目标需要航运、船舶制造、船舶燃料供应等企业全产业链供应链的共同努力,实际上对航运业供应链减排进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3.产品碳排放水平发达国家政府还进一步在进出口贸易
中对产品碳足迹设置准入条件。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不仅包括生产阶段的碳排放,还包括原料、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和回收等上下供应链环节产生的碳排放。例如,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要求出口到欧盟的动力电池及工业电池自
2027年起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
“电池护照”,记录电池制造商、材料成分、可回收物、碳足迹、供应链等信息,后续欧盟委员会将根据欧盟市场电池碳足迹数值分布,给出进口电池碳足迹最大阈值要求。此外,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中,复杂产品的碳排放需考虑部分原材料的碳排放,实际对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碳排放管理提出要求。
(二)跨国公司强化供应链脱碳
行动1.供应链碳中和目标制定与传导
跨国公司及其供应链碳排放是全球碳
排放的重要来源。根据世界银行测算,全
球仅157家大型跨国公司的全价值链排放就占全球工业领域总排放的
60%。部分行业跨国公司全价值链碳排放在全球碳排放中的占比甚至远超其在全球经济贡献中的占比,油气行业的
36家大型跨国公司、电力行业的
30家大型跨国公司分别创造了全球
GDP的3.5%、1.8%,但其全价值链排放却占全球工业排放的
26%、6%。受政府、消费者和投资者多重因素的
影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设立了供应链脱碳目标。一方面,下游企业客户、终端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具有绿色属性的产品更受青睐,
53%的消费者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低碳产品和服务可供选择。另一方面,企业碳中和承诺也逐渐成为
ESG评级因素之一,几乎所有投资人每月至少一次参考企业
ESG评分结果,具有明确碳中和承诺及减碳业绩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投资支持。受上述因素影响,在福布斯全球
2000强企业中,设立碳中和目标的企业数量从
2022年12月的769家增加至2024年9月的1750家,其中接近40%的企业设立了涵盖供应链碳排放的目标(作者根据净零追踪机构公开数据整理,统计时间截至
2025年3月底)。跨国公司逐步提高对供应链碳排放的
关注,加强对供应商碳目标的要求。《全球净零追踪报告》显示,
2024年,42% 的上市公司披露了供应链碳排放有关数据及供应链脱碳举措,特别是对供应链上游碳排放的披露率要高于下游,这主要是由于供应链上游产生的碳排放通常比下游更多。微软公司还成立了新的供应链脱碳团队,致力于减少供应链的碳排放。同时,跨国公司也推动供应链企业制定严格的碳排放目标。例如,阿迪达斯公司要求主要供应商在
2024年获得SBTi批准的科学碳目标;苹果公司号召供应商到
2030 年实现碳中和;奔驰公司与供应商签订《愿景意向书》,将供应商碳中和承诺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华为公司在数字能源业务领域与供应商签署了绿色减碳目标和行为承诺书,以此向供应商传递碳强度年比降低
7%的目标要求。2.低碳采购与供应链管理
采购是供应链的主要活动之一,开展
低碳采购是推动供应链上游减碳的有力措施之一。跨国公司开展低碳采购最直接的方式是对采购产品提出要求。例如,宝马公司从
2024年起,陆续开始采购100% 清洁能源生产的铸铝轮毂等金属零部件,并与欧洲、美国、中国三大主要市场的钢铁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计划到
2026 年在全球三分之一的工厂使用低碳钢生产。在产品以外,跨国公司也进一步对供应商提出要求,将其碳排放水平等纳入供应商评价体系。例如,苹果公司将
“转向使用清洁能源”更新入《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供应商承诺到
2030年使用100% 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所有的苹果产品;谷歌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也规定供应商将尽力降低能耗和碳排放,并且大型硬件制造商要承诺到
2029年实现100%的可再生能源使用。跨国公司在对采购产品、供应商提出
要求的同时,也在探索赋能上下游协同脱碳的有效措施。一是构建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谷歌公司与半导体供应商合作,收
集并评估产品碳足迹情况;巴斯夫公司与
供应商共享巴斯夫产品碳足迹评估方法与工具。二是提升碳管理能力。奔驰、施耐德电气、苹果公司都为供应商开设了碳管理的培训课程。三是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微软公司拨款
10 亿美元设立气候创新基金,以加快减排技术发展,帮助供应商和客户减少碳排放;苹果公司通过聚集多个小供应商与风电项目签订打包合同,帮助小企业解决难以购买清洁电力的问题。
二、国际供应链脱碳行动对我国产业
带来的挑战 (一)碳排放信息披露增加合规成
本、威胁数据安全目前,我国企业在碳排放统计核算、
数据质量、流程规范、专业人员等方面,依然存在短板。发达国家政府或下游跨国公司提出的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了我国企业的合规成本。此外,披露
信息可能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例如,欧盟
《电池和废电池法规》规定电池护照不仅包含产品级别碳排放的信息,还对电池详细的组分信息、部分零件号和备份来源的联系方式、拆卸信息等提出要求,对企业工艺过程、原材料构成及供应链网络等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二)供应链脱碳依赖外部规则,
加大减排压力我国在涉碳相关标准认证方面起步较
晚,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加依赖国际标准规则。以企业碳目标设定为例,国际主流标准
SBTi规定,锚定全球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目标,企业设定各项指标的目标年份应不晚于
2050年。特别是自2030年起,若企业需从碳密集型行业采购,则必须保证供应商的减排行动与
2050年净零目标一致。此外,从跨国公司自身设定的目标来看,目前多数跨国公司公开承诺覆盖范围
1和2的碳中和时间多早于2035年、覆盖供应链的碳中和时间多处于
2040~2050年。与我国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相比较,若企业依照上述国际主流规则或跨国公司标准执行,势必面临更严格的减排时间表。
(三)跨国公司目标传导加剧减碳
责任与成本分摊不公从企业层面看,我国企业在跨国公
司供应链中面临成本增加甚至被替换的风险。供应链内部企业间的权力关系差距悬殊,大型跨国公司通常对上游供应商具有较强的议价权和选择权。一项调研数据显示,由于跨国公司认为新兴市场的供应商
比发达市场的供应商在实现减排目标方面
更加困难,一半以上受访跨国公司都准备将新兴市场供应商替换为发达市场的供应商;与此同时,尽管他们计划开展低碳采购,但却没有明确意愿为低碳产品和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此举意味着我国参与跨国公司供应链的企业面临或调整或出局的难题,如果希望继续留在跨国公司供应链中,则需要付出更多的降碳成本。
从产业层面看,跨国公司供应链脱碳
举措强化了生产者责任,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面临更艰巨的挑战。在目前的全球产业分工格局下,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出口产品仍以碳密集型产品为主。
2019年,我国工业产品出口贸易增加值为
17658亿欧元,隐含碳排放18.1亿吨,分别是全球工业产品贸易增加值和隐含碳排放的
15.8%和25.5%,相比经济效益承担了
1.6倍的碳排放责任。此外,我国制造业出口增加值碳排放也依然是高收入国家的近
3 倍。目前,由跨国公司主导的供应链脱碳举措侧重生产者的责任,弱化消费者的责任,这将进一步加剧全球碳排放责任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摊的不公,我国制造业也将面临更艰巨的减排挑战。
(四)供应链脱碳与碳壁垒等交织
叠加,影响我国优势产业
发达国家通过多项政策叠加,削弱
了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市场竞争的优势。一方面,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合规难度。例如,我国产品出口欧盟市场需要应对欧盟
CBAM、《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供应链法》等多项政策,这些政策不仅要求企业按照
欧盟规则标准对产品的碳排放开展详细核
算,还要求企业识别并应对整个供应链对人权和环境产生的潜在和实际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削弱我国产品竞争优势的同时,对本土产业给予了大力扶持。欧盟于
2025年2月发布《清洁工业协议》,谋划了多项举措以确保工业未来依然扎根欧洲,包括计划筹集
1000 亿欧元支持欧盟本土发展清洁制造业,并制定《工业脱碳加速器法案》,以确保欧洲钢铁、水泥行业长期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政策通常针对发达国家进口依存度较高的产品以及绿色低碳等新兴产业,打压我国优势产业、与我国供应链脱钩意图明显。如果我国企业希望继续占领海外市场,很有可能需要在生产效率和成本远不及国内的海外建厂,通过牺牲生产效率来调整国际供应链布局,企业竞争优势将难以维系。
三、我国着力推动绿色低碳供应链
发展 (一)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在国际供应链碳管理趋严的背景下,
我国推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导向不断明确,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
2025年7 月,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实施绿色工厂提质扩面计划、绿色低碳供应链提升行动。在披露要求方面,我国三大交易所于
2024年4月发布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指引,为我国境内可持续
报告提供了统一的编制标准,鼓励有条件
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低碳采购方面,
2024年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适时将碳足迹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引导企业执行绿色采购指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
(二)加大供应链企业转型力度
“碳壁垒”、下游跨国公司采购要求等
有效激发了企业节能降碳的内生动力。以动力电池为例,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倒逼我国动力电池企业快速了解涉碳规则,加速提升碳管理能力。据统计,截至
2024年8月底,我国A股超5000家上市公司中,约40%的企业发布了2023年ESG报告,而动力电池上市企业这一比例超过
80%;在大部分上市企业还只披露了范围
1和2碳排放的情况下,约1/4 的动力电池企业披露了包含供应链碳排放的全价值链碳排放总量。部分新能源龙头企业还设立了碳排放管理委员会,综合企业内部研发、采购、制造、供应链、能源与动力和基础设施等职能,专门负责推动公司的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三)协同布局产业与清洁能源
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全球领先,
我国企业有机会在全球供应链脱碳进程中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
“建立一批零碳园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
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通过发展
“绿电直供 ”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零碳园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可实现低成本的低碳能源供给,既有利于传统产业深度脱碳,又有助于新兴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为零碳园区内企业提供绿色能源溯源和全流程碳足迹的管理服务,可进一步帮助企业对接国际绿色贸易规则,提升相关产品的绿色低碳竞争力,为应对“碳壁垒”、参与全球供应链竞争锻造新优势。
(四)加快技术工艺与模式创新
下游企业对低碳产品的要求,推动了
供应链企业强化技术和产品创新。以钢铁行业为例,奔驰、宝马等下游车企正逐步向低排放钢采购转型。为了更好地满足下游用户需求,在绿色低碳产品竞争中谋得优势,钢铁企业需超前谋划转型,加快推进氢冶金电炉、全废钢电炉等创新工艺。此外,供应链协同降碳模式不断创新,例如中石化、京东集团等企业,通过打造碳信用数智化平台、推出碳金融专项贷产品等,探索形成多方共赢的低碳商业运营模式。
四、对策建议 (一)聚焦关键行业和领域,明确
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的重点任务、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
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
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从
“十五五”时期开始,全国将全面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其中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有关工作与供应链绿色低碳发展关联紧
密,应在与相关产业政策充分衔接的基础
上,统筹国内外政策要求,坚持系统推进,以新能源汽车等供应链带动作用显著的产品产业链为重点,促进部门、行业、企业形成合力。以零碳园区为抓手,优先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系统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脱碳,降低产品碳足迹,增强我国产业绿色低碳竞争力。
(二)加强跟踪研判,主动应对国
际供应链脱碳行动首先,加强对国际供应链脱碳行动实
施主体、涉及行业、紧迫程度及演化趋势等的跟踪研判,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和反制措施。为外向型企业特别是受碳关税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申报、数据跨境传输等技术指导。其次,持续跟踪欧盟和英国碳关税实施细则的变化,综合美国关税政策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动态评估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加强与欧盟等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在涉碳规则上的对接。同时,团结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声,扩大我国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特别是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战略、标准和规则。此外,鼓励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引领国际重大议题的讨论,提高国内专家在国际供应链脱碳战略、标准制定等领域的参与度,在国际供应链产业链竞争规则上为我国企业争取应有的公平条件。
(三)鼓励企业优化布局,引导供
应链协同管理模式创新
以出口导向型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
探索对技术先进性不同的产品分类施策,
考虑技术成熟度高或技术较为落后的产品
在海外建厂,技术较为成熟的通过技术授权等方式出海,确保先进技术产能保留在国内。在绿色低碳供应链的建设上,推动上海、深圳等开展有关试点的地区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鼓励并指导中央企业加快完善供应商评价与遴选体系,通过提供数字化统计与核算工具、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供金融支持等为上下游企业降碳赋能,探索形成上下游协同降碳模式。
(四)加强支撑保障,增强企业绿
色低碳转型的动力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持续完善产
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健全绿色低碳产品设计、采购、制造标准规范,提升消费者对绿色低碳产品的认可度,以提升支付意愿,激发绿色消费市场的潜力,从需求侧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正向激励。并鼓励企业碳资产管理平台等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企业提升控碳降碳能力。同时,推动供应链金融与绿色金融创新融合发展,为中小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作者简介李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研究领域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王璐 博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能源与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和政策研究工作
文章来源 本篇文章发表于《中国能源》杂志202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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