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隧道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警示教育,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特推送全国各地国有企业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政策法规,以案为鉴、释纪说法,引导公司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营造“崇廉、倡廉、敬廉、守廉”良好氛围。
《以案说纪系列》第一篇
以案说纪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贪污 受贿
【案例】 某城建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汤某利用职务便利及形成的影响,为相关工程方在承揽工程、工程回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他人财物1905万余元,孳息50万元;长期在自己管辖的领域进行经营活动,以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并通过“影子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资质,违规承揽该城建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工程项目,实际获利5388万余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安排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其实际掌控的民营公司工作,由该城建集团承担工资、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174万余元。汤某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1年12月,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
【纪法相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结语】 “靠企吃企”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存在的顽疾,表现为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影子公司”等多种方式,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反映出国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纪以及国有企业法规,紧盯“靠企吃企”老问题,准确把握“靠企吃企”新表现,在不断加强自身廉洁从业建设的同时,加大监督力度,聚焦“关键少数”、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精准发现问题苗头及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坚决铲除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让腐败断绝生机,自取灭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