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各单位动态01雄忻高铁3标项目架梁全部完成
10月6日,雄忻高铁3标项目架梁全部完成,为全线如期通车奠定了坚实基础。中铁十二局三公司承建管段全长34.98公里,包含18联连续梁以及891榀箱梁制架任务。施工中,建设团队围绕“提效与安全并重”核心,采用运梁、架梁双班连续作业模式;每日作业前,技术与安全人员联合对架桥机、运梁车等核心设备开展整机安全检查,细致排查机械部件、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位隐患,确保设备性能稳定;组织全体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重点强调高空作业规范、机械操作要点及应急处置流程,专职安全员全程盯控,实时监督作业流程合规性,全方位保障运梁、架梁施工安全平稳推进。
文图/殷望02西渝高铁北屏隧道进口掘进完成
10月8日,西渝高铁北屏隧道进口掘进完成,标志着工程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北屏隧道全长7582米,最大埋深达765米,为单洞双线隧道,进口段承担隧道1987米的掘进任务,施工面临地层复杂、低微瓦斯等挑战。项目建设团队始终秉持高质量建设理念,引入多功能防水板铺挂台车、智能衬砌台车等先进工装设备,创新采用单臂掘进机进行开挖作业,搭配“零开挖”工法进洞,大幅提升了施工效能;开展技术攻关,成功研发加深炮孔角度定位装置、仰拱光爆控制架、防水板环向盲管紧固夹具等小型工艺工装,构建起机械化配套作业生产线,取得了质效双优的效果。
文图/王俊喆03花湖铁路2标项目首桩顺利开钻
10月9日,花湖铁路2标项目太子庙跨机场高速特大桥首桩顺利开钻,为后续建设按下“快进键”。该桥上跨机场高速公路,是全线重难点工程,为确保首桩顺利开钻,项目团队快速完成地质勘察,为施工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同步优化施工方案,提升流程科学性与可行性;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各环节安全操作规范,夯实施工前期基础;针对跨高速施工安全管控风险高、复杂地形桩基成孔难度大的问题,专项制定应对措施,精准化解施工关键难点,全面保障首桩施工质量达标。
文图/郭欢04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1标项目部召开劳动竞赛阶段分析会
10月11日,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1标项目部召开劳动竞赛阶段分析会,全面复盘竞赛推进成效、部署后续任务,为施工生产“加劲提速”。会议通报了劳动竞赛第一阶段开展情况,并围绕质量提升、科技创新快速推进、安全穿透式管理及维稳工作专项活动进行考核通报,表现突出的分部、工点及党员先锋队现场分享经验,通过“亮成绩、传方法”激发全员攻坚动力。会议强调,各分部要在“保产值”与“强管控”上同步发力,既要锚定年度产值目标,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建设进度高效推进,也要严守安全、质量底线,以精细化管理筑牢项目建设根基,为西渝高铁后续顺利通车奠定坚实基础。
文图/常江浩今日普法定残后的后续治疗中的误工费是否该赔偿追偿
案例简介Law 2023年12月7日10时许,某公司员工武某驾驶皮卡车履行职务中,在建始大道向左侧超车时,与章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章小某受伤。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章小某无责任。章小某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行腰2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鉴定结论:章小某伤残十级;从受伤之日计算其伤后“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其中误工期197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后期可行手术拆除腰2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肇事皮卡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之内。章小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章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90006.57元,误工时间根据鉴定结论计算。关于后续治疗费,判决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2025年4月7日,章小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行腰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直至2025年5月26日出院,住院49天。2025年7月15日,章小某再次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后续治疗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损失。
有关法律条文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裁判分析Law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点在于是否应赔偿章小某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建始县人民法院前次判决误工费时,已将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章小某主张定残日之后的误工费,与法不符,不应支持。2025年9月5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虽然前次判决已支持章小某的误工费请求,且误工时间已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章小某后续住院发生在定残日之后,误工时间与前次判决认定的误工时间并不重合,应支持章小某关于后续住院期间49天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为避免重复,本次计算误工费时扣减49天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由章小某退回原支付方。
点评Law 本案裁判的逻辑在于:首先,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非“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该法条不支持定残之后续行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理据不足;其次,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之后才能定残,定残之前误工与定残之后后续治疗误工一般不持续,不符合“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前提条件;再次,不支持定残之后续行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不符合损害填平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因住院导致无收入的,除非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期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少于其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最后,同样损害填平的赔偿原则,计算定残之后的误工费时,应扣减与该误工期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图文编辑 | 王子琪内容审校 | 车 凯往期精彩回顾:【月度保密提醒】从“内部参考”到“全网公开”,涉密敏感信息是如何被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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