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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法治课堂:严禁任何形式的挂靠施工

2025-08-20 19:24:38浏览:159 来源: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核心摘要:法治课堂:严禁任何形式的挂靠施工
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挂靠施工 “挂靠”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者为挂靠人,后者为被挂靠人,该行为的核心是借用资质,包括借用被挂靠人的名称、公章、企业账户、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行为属于借用、出借资质的一种,为违法行为。下面先介绍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爆破工程的施工合同但该工程实际由王某借用A公司名义进行实际施工,王某施工过程中也利用了A公司的技术人员和设备,B公司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王某,后A公司与王某内部产生纠纷,A公司起诉 B公司索要工程款,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A公司无法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且王某不予配合,导致法院无法查清工程结算价款。 案例2: 原告李某挂靠A公司,涉案工程系A公司承包后,交由李某实际进行施工,由A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工程验收后,A公司因陷入债务危机,迟迟不与发包方B公司结算,导致李某无法拿到工程款,李某遂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挂靠在A公司,与B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无证据证明B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系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无权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故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求。 除上述风险外,挂靠施工还存在大量其他风险,包括: 1.挂靠行为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因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因双方结算依据不明确,使得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亦无法适用。 2.挂靠行为可能引发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需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挂靠行为可能引发的债务纠纷 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 4.挂靠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若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挂靠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同时其职业信誉也会受损。 5.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备案的施工方,依法负有纳税义务 在挂靠施工情形下,一旦双方对于税务成本负担约定不明,挂靠人收款后未开具发票,或者挂靠人从建设单位直接取得工程款后未开具发票,均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最终需承担高额的税务成本,甚至需遭受行政处罚等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合同部作者:张旭编辑:王泓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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