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六公司友善诚信爱国敬业廉政小课堂第 六 期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借出差、培训和党建活动名义公款旅游等隐形变异行为并未杜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本质上是特权思想滋生特权行为,侵害了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廉洁性。今天的廉政小课堂,就聚焦借出差、培训之机公款旅游的典型案例,解读相关纪法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自觉抵制 “变通” 旅游、“搭车” 游玩等隐形变异行为。
警惕借出差、培训之机公款旅游问题
严查隐形变异公款旅游问题
公款旅游的危害公款旅游,是“四风”重要表现之一,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1 挥霍浪费公款,将本应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的资金,浪费在与公务无关的旅游活动上,既影响资金分配和有效利用,损害广大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容易滋生损公肥私、公私不分等违纪违法问题。
2 助长享乐奢靡之风,公款旅游行为不仅与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背道而驰,而且是特权思想支配下的典型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3 影响工作质效,参与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将时间精力花费在非公共事务上,损害了公务活动的严肃性,还可能贻误工作、影响效率,这种行为还会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工作秩序和干事氛围。
公款旅游具体表现 从近些年各地查处和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隐形变异公款旅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巧立名目“借壳游”、更改行程“绕道游”、增加人数“搭车游”、移花接木“公权游”、你来我往“互换游”等。
比如,有的借学习培训、党建活动、招商参展等为名,走进景区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声东击西打掩护,通过提前到、推迟回的方式,延长不必要的公务行程,甚至伪造活动方案来“游山玩水”;有的贪占公家便宜“夹带私货”,携亲属、朋友一道出行或途中“偶遇”,并用公款报销他人旅游费用;有的想方设法在“公权”上做文章,“私人定制”行程方案,并由下属单位等支付买单,或借参加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企图逃避监督监管;有的精心伪装搞福利交换,看似你来我往互相“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实则把到景区旅游作为“主场”,并通过“接待公函”以接待费等名目变相报销。
原因分析1 存在模糊认识。少数党员干部借公务之机“蹭游”,认为顺道旅游、拐道赏景不算违规,甚至把“自己出钱购买景区门票”等当作挡箭牌。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实则是纪律观念淡薄、规矩意识模糊的表现,内心没有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2 特权思想作祟。少数党员干部奉行自己不花钱旅游才是“硬道理”,有的绞尽脑汁揩公家油,有的打起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主意,认为不花钱“潇洒走一回”才能彰显个人权力地位,此类“公权游”本质是特权思想作祟,暗藏由风及腐、风腐交织的风险,也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员队伍形象。
3 制度执行不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出台,但从监督执纪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制度执行把关不严,配套落实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让违纪者有“偏门”“暗门”可走,导致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旅游、违规报销旅游费用、名为调研实为游玩等违规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4 责任落实不力。个别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疏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失管,为披“隐身衣”、穿“马甲”等企图规避组织监督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更有把外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异化为休闲放松的“隐性福利”,课程安排随意、实效性不强,放任舍近求远到旅游区“变相游”。
纪法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
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02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03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
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款旅游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公私界限模糊,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铁规矩、硬杠杠视而不见。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弦”,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切莫“拐道”赏景忘了归程。
END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编辑:段利媛校对:孙 灿审核:杨树良中国中铁司歌长按识别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