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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年底前未签长期租赁或购买合同的配储存量新能源项目,将被限电、不予并网

2023-11-17 12:41:18浏览:191 来源:风力发电网   
核心摘要: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近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吉林省新型储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指出,2023年之前批复的存量新能源项目中要求配置的储能作为第一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总规模约30万千瓦/80 万千瓦时,储能技术路线采用铅碳电池储能示范项目10万千瓦、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示范项目10万千瓦、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示范项目10万千瓦。同步发展氢(氨) 储能,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近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吉林省新型储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指出,2023年之前批复的存量新能源项目中要求配置的储能作为第一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总规模约30万千瓦/80 万千瓦时,储能技术路线采用铅碳电池储能示范项目10万千瓦、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示范项目10万千瓦、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示范项目10万千瓦。同步发展氢(氨) 储能,结合“氢动吉林”行动,拓展氢 (氢) 储能等应用领域,重点试点示范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氨等更长周期储能技术,满足多时间尺度应用需求,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推动多种储能技术联合应用,开展复合型储能试点示范。

自2023年起,新增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15%装机规模配置储能,充电时长2小时以上,鼓励采用集中共享方式。其中,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新型储能的容量比例和时长适度加大。力争到“十四五”末,吉林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万千瓦以上,综合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新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租赁或购买储能项目的容量满足其发电项目配置储能要求。为保障储能服务的可持续性与有效性,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和新型储能项目开发企业或运营单位签订与新能源项目全寿命周期相匹配的容量租赁协议或购买合同,储能租赁或购买合同将作为新能源发电项目并入电网的前置条件。

集中式储能应先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2023年之前批复的要求配置储能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如未在2023年底前与第一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开发企业或运营单位签订长期租赁或购买合同,将对其采取限电、增量项目不予并网等措施,所属企业取消参与年度竞争性配置等资格。

原文如下: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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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风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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