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根据《化工生产单位特种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移动式起重机”(Q/SY1248-2009)。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属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油化工企业)及其服务承包商。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海上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也必须执行海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起重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电缆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电梯、电动起重机和简单起重设备及附件等。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由炼化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炼油化工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企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本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培训、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 炼油化工企业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提出完善本规程的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起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日常运行前检查、定期安全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定期检查来自政府指定的部门。检查吊装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有问题的,必须进行维修,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九条 吊装作业人员(吊车司机、指挥员、绳索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十条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或等于40吨重物、吊装土木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虽然起重质量不到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纵横比大,精度难能可贵。如果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装同一重物,在特殊作业条件下,作业单位还应准备一次吊装作业。技术解决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当经作业单位监理人批准,经属地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公开记录应当由运营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装同一重物时,起吊作业应当同步;每台起重机的载荷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三条 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吊装规范,应当符合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五条 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非人力起重工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属地单位应当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质、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夜间吊装作业,应当有足够的照明。遇到6级(含6级)以上大雪、大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第二节 作业前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属地单位应当确认吊装作业指挥员、绳索操作员、吊车司机等人员的资格,确认吊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对起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链、滑轮组、卷筒、减速机等易损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撞装置、报警器等操作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技术条件,并进行空载承载试验。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组织联合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1)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2)施工机械、索具的实际配置是否与规划相符。
(3)设备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的夯实情况,施工场地是否平整。
(5)机械和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基础、电缆沟、地下管线等)吊装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自检记录。
(6)拟安装的设备或部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和职责。
(8)施工用电正常供应。
(9) 天气状况。
(10)施工机具状况良好。
(11)吊装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使用汽车起重机械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重新确认安装的防火帽合格。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和明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2)检查确认起重机在作业时或在工作区内静止时,各部分活动空间范围内无使用中的电线、电缆等障碍物。
(3) 检查地面及附着物的牢固、平整度,起重设备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
第三节 运行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装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型号相同、起重量相同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
第二十四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规范,应当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照《吊装吊装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有明显标志,佩戴有明显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二十五条正式吊装前,应当进行试吊。试吊期间,应检查所有机器和地锚的受力情况。如发现问题,应放下吊装件。吊装严禁歪拉斜挂。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核算、属地单位许可,不得以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二十七条吊装过程中,如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指挥员。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八条起重物到位前,不得解锁起重锁。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命令必须按规定的命令信号执行。
2、及时纠正错误选择的吊带或吊具。
3、指挥吊钩或吊物的起吊和下降时,应保证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员)
1、必须根据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作业。无论是谁发出紧急停止信号,都应立即执行。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漂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3、严禁使用起重设备吊运超载、重量不明的物品和嵌件;
4、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时禁止吊装;
5、吊物被捆扎、悬挂松散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6、在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7、起重设备及其臂架、吊具、辅助设备、钢丝绳、电缆风绳及悬挂物不得靠近输电线路。需要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照《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T50484)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停机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吊索悬空;
9、起重设备工作时,不得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负载情况下调整起重机构的制动器;
10、下降吊物时,严禁自由坠落(滑倒)。不得使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止;
11、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领导人员
1、服从指挥员指挥,遇险及时报告;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吊具。不得直接用钩子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型号、规格的吊索、吊具混用。吊具的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具不得超过安全载荷;起吊物体时,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必须系牢,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把绳子的其余部分绑起来,紧紧地缠绕在钩子或悬挂的物体上。多人捆吊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重物时,应在吊绳、链条经过的棱角处加垫。搬运散落物时,必须使用专用吊篮、吊桶等器具;
5、不得捆扎、提举不明重量的重物、与其他重物连接、埋入地下或与地面等物粘结;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吊车司机(起重操作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要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三十条起重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将吊钩、吊杆收回到规定位置,所有操纵手柄应置于零位。电控起重设备应断开电源。
(2)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并进行有效锚固。
(3)吊具、吊具应规范收放、摆放,并检查、维护、保养。
(4)对于更换人员,应告知其设备设施异常情况和未排除的故障。
(5)对起重设备进行检修时,应切断总电源,挂上标志或锁具。
第四节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下列作业应当申请《吊装作业许可证》(见附件A)。
(1)起重质量大于10吨。
(3)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办理,并准备下列有关材料:
(1)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业前安全分析)。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起重作业许可证中填写有关内容。属地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和运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审核通过后,由属地单位监护人、申请人、受影响人签署吊装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吊装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班。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确认需要延长经营时间的,应当根据经营性质、经营风险和经营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工作许可的有效期和延期次数由各方协商确定。超过延期次数的,应重新申请工作许可。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关闭、注销和发放管理,按照《作业许可证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审查、偏差、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当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审核;偏差须报炼油化工分公司批准,每次批准偏差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均应组织培训,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应在炼化企业内部和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炼油化工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炼油化工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监化[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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