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的精神,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人员和设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是指本单位内的各种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具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安装前,应当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必须由取得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1、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2、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3、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 驾驶员行为准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检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系统;
5、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当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维修记录和验收文件;
3、使用、维护、保养、检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问题及评估。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状况和完整性,包括年检、月检、周检和日检。(附检查项目)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带病作业。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在检验有效期1个月前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起重机械在用安全定期监督检查的期限为二年,电梯安全定期监督检查的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司机、吊钩工、指挥工、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可以值班操作。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工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在采购前严格监督设备论证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必须按照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关停设备、限期整改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装备部门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1、每年至少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结合起吊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按额定速度检查起升、行走、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性能。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也应进行彻底检查。
当起重机械遇到4级以上地震或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受到9级以上风力作用时,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2、每月至少检查以下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是否有异常;
2、吊钩、抓斗等起重设备是否损坏;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是否损坏;
4、配电线路、集电器、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是否有异常;
5、液压保护装置及管路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也应进行上述检查。
3、每周应检查以下检查:
1、接触器与控制器触点的接触情况;
2、刹车的调整,刹车带的磨损;
3、联轴器上键的连接及螺钉的牢固程度;
4、钢丝绳的缠绕是否换工;
5、对于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各制动器的制动力矩是否一致。
4、每天操作前检查以下项目:
1、电梯厅门的各种限位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联锁开口、紧急报警装置、电梯安全钩或其他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