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个条目的
为加强工程总承包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型设备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起重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电梯等起重设备进行作业;
二、吊索、索具:设备的附件,如钢丝绳、滑轮、索环、轮胎和吊钩;
三、起重设备额定承载能力:厂家规定的最大起重能力,与起重臂的长度和半径有关;
四、起重重量:货物起吊时吊装在吊臂顶部的所有起重设备和货物的最大总重量;
五、作业半径:吊货中心垂线与臂架旋转中心的距离;
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升降机和升降机。
第二章起重和起重作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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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中使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该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履带吊负荷实验作业票,安全风险大。它必须由总承包商执行。与分包商一起严格检查和管理。
第五
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商应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根据项目特点和作业环境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吊车公司,报业主(监理)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商审批。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技术、起重机械选型依据、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索具设计选型、地基耐力及道路要求、构件堆放到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安全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 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
第六条
重大起重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出具安全施工作业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具安全施工操作票,并由总承包商项目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否则不允许施工。
(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载的90%;
(二)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的起升吊装;
(三)吊装精密物体或吊装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复杂场所吊装大件(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型设备吊装);
(四)移动式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
(五)吊运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体及重型、精密、昂贵设备的装卸、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拆装、位移、载荷试验;
(八)多种类型的穿越作业和与运行相交的作业。
第七条
起重作业必须由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履带吊负荷实验作业票二手吊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履带吊负荷实验作业票|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方可上岗。
第八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设置警示隔离区,警示标志醒目,并设置专人监控,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吊装指令不能用于其他工种,吊装信号应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应拉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刹车和改变方向。平移应该在障碍物上方约 0.5m 处。
第十一条
提起物体时,禁止站在物体上或进行操作;需要工作时,应放下垫板,制动起重臂、吊钩和回转制动器,驾驶员和指挥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长时间悬空。短时间在空中停留时,操作员和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当重物吊起离地10cm左右时,应暂停吊装,并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桥式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遵守“十不举”的原则:
(一)负载超过额定负载不要挂;
(二)指令信号不清晰,重量不清晰,不挂;
(三)吊物及附件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站在吊物上的人或有活动部件的吊物不会被吊死;
(五)刹车和安全装置挂不上;
(六)工作场所昏暗,光线不够看清楚;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危险品在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会被吊挂;
(八)有棱角的物件,未加垫或包边(防止钢丝绳磨损)的刀口物件不得悬挂。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严禁起吊:
(一)工作场所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大风面积的吊装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二)在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员看不到工作地点,操作员看不到指挥信号时,起重作业应不进行;
(三)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机械故障或异常现象,应放下重物并停止作业将其移走。作业中严禁调整或修理。不能放下重物,需要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时,除排除风险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域;
(四)严禁使用运行设备、管道、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重点。当使用结构或设备部件作为承重结构起吊重物时, 应计算。使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包括额定载荷、静载荷和动载荷试验,检查其力学性能、结构变形和承载能力,并测试各种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和可靠性。使用前确认满足要求。起重机械静、动载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总承包、监理等部门监督,试验结果报监理、总承包人备案。
第十八条
起重设备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有效。轨道式起重机应配备行程限制器和轨夹。
第十九条
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应首先满足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当地或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已通过当地和市劳动部门的检测;
(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经考核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书;
(三)已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驱动代码;
(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检查、检查系统;
(四)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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