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

历史消息页可搜全部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2-07-05 08:12:31浏览:232 来源:履带吊   
核心摘要:在历史消息页可搜全部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

所有法规都可以在历史新闻页面搜索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化学合成或者衍生自生物、其他一种物质或者几种天然来源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下列不同用途、不同场所使用的农药:

(一)防治病虫害(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危害农林的害虫;

(二)储存和加工设施中的疾病、昆虫、啮齿动物和其他害虫的防治;

(三)调节植物和昆虫的生长;

(四)农林产品的保存或保存;

(五)蚊、蝇、蟑螂、老鼠等害虫的防治;

(六)危害河堤、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等场所的害虫防治。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带吊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履带吊使用登记证有效期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和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型农药的开发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审定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审定工作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农药登记审查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审查工作。

农药登记审查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保、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等,以及供销社等单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面的专家;

(二)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保、粮食、工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登记试验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成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于残留和环境检测,但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按规定在登记数据保护期内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注册检测单位应当对注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报送登记。检测报告、标签样品、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申请材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农药标准品和有关国家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区)。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查登记。 ,并应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用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和有效期等内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续展。有效期。

农药登记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证的核发、换发、变更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检验方法、批准标签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开发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登记资料转给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申请人在首次登记含新化合物农药时提交的未公开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予以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请人未经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资料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除了数据。

除下列情形外,登记机关不得公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要求;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此类信息不会被不当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国务院:

(一)应聘有适合生产农药的技术人员;

(二)申请的有适合生产农药的厂房和设施;

(三)有对申请生产的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规章制度来保证生产所用农药的质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的。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也应当遵守。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和有效期。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续展 90有效期届满前几天。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对委托加工包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履带吊使用登记证有效期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在采购原料时,应当核对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购买或者使用未依法附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原料。根据法律。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记录制度吊车,如实记录原料名称、相关许可证件的编号、规格、数量、供应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 . 原材料采购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前,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采购方名称和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用中文标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签、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用量,技术要求和使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用性和可用性。电子信息码的溯源等

剧毒、剧毒农药和其他对限制使用农药有严格技术要求的农药的标签上履带吊使用登记证有效期,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和特殊限制、特殊使用要求。食用农产品中使用的农药标签还应标明安全区间。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标签上标注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明全部内容的,应同时附上说明书,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农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卫生用农药经营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有与其他商品、饮用水源、生活区等有效隔离的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响应、仓库管理等制度。

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定点操作。 、自治区、直辖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和有效期。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吊车公司,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换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位于。农药经营者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在采购农药时,应当检查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其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采购农药。 . 经营者购买农药。

吊车圈    吊车群

    吊车圈                         扫码加入千人吊车群


(责任编辑:二手吊车)
下一篇: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要闻丨张连生到四公司沈阳地铁9号线项目慰问一线员工并开展安全检查

上一篇:

起重机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制造分公司经理高一平(组图)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