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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用区”使用挖掘机 山西晋城市一房企被罚10000元

2022-06-21 22:19:20浏览:199 来源:今日工程机械   
核心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山西省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晋城市太岳街与文博路交叉口(属“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山西省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晋城市太岳街与文博路交叉口(属“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合格机械移交单》,编号2022年第(35、36)号,转办工地为颐博园F区、E区项目工地,内容为:2022年5月12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地使用的一台装载机(机械编码03126、功率50kw),2022年5月1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地使用的一台挖掘机(机械编码CAT323DL、功率117kw)进行现场抽检,该装载机、挖掘机排放标准为国Ⅱ。经调查,工地位于晋城市太岳街与文博路交叉口(属“禁用区”范围内),项目承包方为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事属实。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晋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闯禁用区登记表》(编号:005、006)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73号)形式告知了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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