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特殊而重大。4月15日迎来了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提升保密工作质量和水平,中铁上海工程局在全公司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
申?雅带你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
溯源: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确立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6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共7章84条。
《国家安全法》普法小视频
保护国家秘密《三问三答》
1问
对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于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需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问
某些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
答:国家秘密不是所有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3问
为什么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答: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规定,是对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必须作出和禁止作出的行为规范。《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泄密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据了解,该单位由于任务较重,十分需要新入职员工及时开展工作。虽然秘书部门岗位均为涉密岗位,但是该单位想当然地认为贺某初入职,没有太多机会接触国家秘密文件,所以既未进行涉密人员审查登记,也未开展保密教育,导致贺某对接触的文件性质与工作内容不了解,完全没有意识到经手的书籍属于涉密文件,也完全不清楚涉密文件销毁程序,直接造成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2017年7月,某机关工作人员陶某在加班过程中,由于急于传达某文件精神,将一份密码电报拍照上传至微信群中,后被大规模转发,造成了泄密事件。事后,有关部门给予陶某记大过处分。
经了解,陶某入职不满1年,虽然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并签订了保密承诺书,但尚未开展保密教育,对涉密载体种类形式、泄密渠道等了解不够。平日里常见到的是左上角标注密级与保密期限的涉密文件形式,对密码电报类文件是第一次接触,未注意到密级与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的其他位置,导致了过失泄密的后果。
泄露国家秘密的惩罚措施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第398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作为中国公民,我们要坚决做到: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4.不该持有的国家秘密,不持有;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处所存放国家秘密;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时时刻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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