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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022-04-17 21:52:19浏览:331 来源:中铁大桥局集团   
核心摘要:【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 Day)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国安宣工作室发布官宣海报


人民网2022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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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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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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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发现泄密事件(隐患)的处置措施

公民发现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发生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报告,或者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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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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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

2020年2月3日,广西某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该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2月5日,该区监委给予叶某某、曾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刘某某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公民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网上收买故意窃密

犯罪嫌疑人王某,吉林省某市人,2006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由于工资不高,个人经济上比较困难,于是王某便通过互联网发帖寻找兼职工作。不料,被网上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并以某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将其招聘为信息员。受金钱诱惑,王某在明知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的前提下,仍然不计后果,一意孤行,接受对方任务和指令,积极为之效力,先后多次以旅游的名义到我区某重要军事目标周边进行实地察看,秘密搜集该营区的地理位置和各种武器装备的型号、数量、位置等军事情报,通过电子邮件,加密传递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构成了间谍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出境考察被胁迫 及时报告免追责

李某某,云南某市直单位副科级干部。2017年5月,李某某陪同两名中方客户赴某国考察,在其入关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带离盘问,并将其手机存储内容进行复制,询问其通讯录内联系人情况。随后,境外间谍人员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对李某某开具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签署为对方服务的保证书。李某某迫于无奈,在胁迫之下签署了保证书。回国后,李某某第一时间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如实讲述了其在境外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胁迫策反全过程的情况。根据《反间谍法》规定,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对李某某不予追究。



监制 | 舒智明

审核 | 祁曙光

编辑 | 王小梅   熊旭辉   周芮

来源 | 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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