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是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其中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共12条,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报废、注销、使用单位责任义务、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定期检验、旧起重机械管理、起重机械承租、起重机械拆卸、报废、事故处理,对我们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规定
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使用单位可能是产权单位,也可能不是产权单位,两者可能不一致,实际使用单位对使用安全负责。
为全面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一直是安全监管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落脚点。2001年至2003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在用起重机械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活动,基本摸清了在用起重机械的分布、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运行状况等底数,为有效地实施现场安全监察、建立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对在用起重机械实施科学有效地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基本制度。通过登记,还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建立联系,掌握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便于日常安全监管。
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做到:
1、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进行申报;
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
3、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4、使用单位应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主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制造许可证明、使用说明书、制造监检证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作业人员资格证、有关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供登记机关查验用)。
5、接受使用登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使用登记,建立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具体规定目前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执行。
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含义,在本规定第十四条释义中有明确表述。
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针对其本身为不固定在一个地方使用的工作特点,为了不造成异地使用时各地重复登记或者漏登记,造成数据统计不准确,不便安全监察等问题,规定统一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值得提示的是,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的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时的监督检验,使用中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不要与使用登记混淆。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的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是指起重机械的原产权单位把产权转移给新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一、原产权单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转移时,原产权所有者(原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产权所有者(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
二、新使用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新使用单位(新产权所有者)应当持原使用单位注销证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反该规定的,按照《条例》规定处罚。
如果起重机械新产权所有者取得起重机械产权后不再作为起重机械使用,则不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报注销登记的规定
为了准确掌握实际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的信息和状况,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报废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申请办理登记注销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七个方面义务的规定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义务。
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是指已经获得了制造许可证、或者是经过型式试验许可、或者是申请受理后制造的取证样机的单位。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是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要求使用单位购置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安装(包括改造、重大维修)使用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不仅是制度的要求,更是为了从源头上就把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质量关,保证安全使用,有效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使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使用、运行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人员、设备、管理体制等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义务。
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该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企业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人员等;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赋予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吊车公司,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的义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了解起重机械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另外,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考核只是进行有关作业安全技术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证安全运行。但是起重机械的运行好坏,除基本安全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许多要求,还要熟悉具体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安全运行而且能够经济运行。起重机械品种多样,具体使用者,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具体操作的起重机械品种型式和性能状况,结合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作业技能水平,保证其全面掌握从事作业的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从而做到安全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使用单位内部的培训考核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持证上岗。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的义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投入使用时间长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容易腐蚀、疲劳损伤,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的机械部分容易磨损、电气部分容易老化。定期检查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起重机械需要经常的润滑、调整等,都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另外,使用单位应有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必须记录下来,以备考核、检查、分析事故隐患和事故线索等。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的安全使用的义务。
起重机械吊具,是指与起升机构相连,用于起吊物品的取物装置,属于起重机械的本体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盘、夹钳、吊梁、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起重机械索具,是指用于捆扎物品的物件,是吊具的附属用具,不属于起重机械的本体一部分。如用于捆绑物品的钢丝绳、吊带、链条、专用吊嵌等。
从历年来的起重机械事故统计看,相当一部分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索具、吊具的断裂、损坏、脱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而,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必须加强索具、吊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这也是这次专门在本规定中加以要求的原因。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的义务。
为了在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实际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在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以及各部门和人员的联系、责任和计划安排等;同时,要按照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行检验,这些都要依据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使用管理有关纪录和使用登记资料等三个方面。
1、起重机械本身质量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即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如同设计、制造、安装的有关规定,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等,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一般维修只要有记录即可;对一些重大维修,应该由负责维修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起重机械基本状况的原始文件,是起重机械本身安全性能的证明。
2、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记录是指由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定期(月检、季检、年检)进行的安全技术检查并对安全运行状况做出评估的记录;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检查和一定的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也必须纪录。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使用登记资料。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使用登记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明和有关证书等。保存好使用登记资料,能够证明该起重机械的合法身份,也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部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存较为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规定
一、关于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
目前,升降机类定检周期为1年,其他纳入监管的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均为2年。关于各类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将根据不同情况在下一步制订的安全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定期检验
做好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等原因,会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产生缺陷,或原来存在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的发现这些新的缺陷,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起重机械能够安全运行。
为了保证能够按定期检验的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保证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时起重机械能够正常使用,不影响使用单位正常的生产活动,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上一周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定期检验规定
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为使该起重机械的原登记部门了解设备安全状况和定期检验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定期检验结果报设备登记地的登记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要求
旧起重机械,是指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通俗称二手、三手(依此类推)起重机械。
旧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原来一直不明确,这次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与第十八条相联系,第十八条是针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使用登记变更,本条则是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给新使用单位后的要求。对于旧起重机械,新的使用单位对该起重机械原来的使用状况和性能并不十分了解,对潜在的问题也不能一下子就发现,为了规范这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明确予以规定。
1、原使用单位必须将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交新使用单位,由新使用单位持注销证明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新使用单位无原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而投入使用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2、新使用单位在旧起重机械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新使用单位没有办理新的使用登记而投入使用的,按照《条例》规定处罚。
3、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是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七项资料。原使用单位在变更时应将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4、监督检验指的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旧起重机械是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应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如果不是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按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释义】本条是对起重机械承租使用的管理要求
承租使用,是指只租用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承租人自行配备作业人员,并投入使用的行为。产权单位提供起重机械并一同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属于提供服务,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承租使用。
通常承租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自己制造的专门用于租赁的起重机械;二是使用单位闲置的起重机械;三是承办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或个人。
1、承租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并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违反本条第一款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起重机械承租使用的三项禁止行为:一是承租使用单位不得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二是不得承租使用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三是不得承租使用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违反本规定第二款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在起重机械承租使用过程中,因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有发生。长期以来,由于责任界定不清,给事故调查处理造成麻烦,根据实际情况此次在本规定中做出了明确界定。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拆卸作业的要求
起重机械拆卸是与起重机械安装相对应的独立活动,是指因工作需要(改造、重大维修、移装、报废等原因),将使用后的起重机械进行拆解的作业过程。
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起重机械拆卸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拆卸的起重机械相对应的安装许可资质,比如:拆卸C级桥式起重机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C级或C级以上级别桥式起重机的安装许可证。
本条第二款是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的要求。施工前,必须制订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拆卸过程的安全。违反本条第二款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罚。
拆卸作业指导书(或拆卸方案)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报废的规定
起重机械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使用价值的,目前,有的由设计单位作出报废规定,有的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作出报废规定,有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作出报废规定,还有的是通过检验由检验检测单位根据检验结果和实际情况做出不允许运行或使用的决定等。
凡报废的起重机械,必须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这是一个新的、明确的要求。
关于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总局与各方面机构和专家正在研究这一问题。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发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和如何处理的规定。
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会因各种情况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吊装作业安全规范,不及时消除,可能就会引发事故。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的报告规定
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包括当地政府等)报告,严禁瞒报、虚报、漏报、迟报。这样要求,一是国家有相应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吊车公司,便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