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13日06时30分许二手吊车吊车公司,驾驶员高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蒙KC0***号重型牵半挂引车牵引蒙K5***挂重型仓栅式货车,拉载煤(核载49吨重型车轴承,实载78.46吨,超载60.1%),沿乌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244乌江线497km+500m处(庆阳华池县境内)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员李某某驾驶的陕KG2***号重型牵半挂引车牵引陕KB***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事故教训
车辆严重超载增加载质量,轮胎负荷过重,极易引发爆胎、转向失控、突然偏驶、制动失灵及翻车等交通事故,还将极大程度的破坏路面、桥梁等公路基础设施,严重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工群众聚集占用道路,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重型车轴承,降低道路通行率,妨碍交通安全,存在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