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普法专刊落实中国铁建创建世界一流法治企业要求,
推进法治工作精细化管理,
强化全员法纪意识,有效防范法律合规风险,
实现以案促管、以案明纪,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期项目用工要合规 有效降低用工风险
工程项目用工不等于随意用工,作为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用工的管理和规范,确保用工合规、用工安全、用工公平。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央企担当,保障每一位工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一、项目用工不规范的风险
(一)民事赔偿:项目部与劳动者订立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保证书,该类声明或保证书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在相关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同时相关劳动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二)行政处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相应罚款。
二、项目用工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工程项目部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司机、保洁员、厨师、门卫等辅助岗位人员数量,依法合规用工。
三、风险防范措施(一)辅助岗位用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或采用劳务派遣模式,不得口头约定用工。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辅助岗位用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也可以考虑为辅助岗位用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三)对于辅助岗位用工严格落实入场安全教育和相关必要的岗前技能培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台账,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
四、警示案例 辅助岗位用工亦可能成立劳动关系—冷某与成都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案件号:(2018)川0112民初4063号),裁判观点节选:
原告冷某和被告建筑公司均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其次,原告自2013年9月到被告承建的案涉工地担任安保巡逻员以来,按被告项目部要求着装和轮岗是服从管理的表现,原告也按期接受被告项目部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已形成了长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尽管被告并未直接以其名义招用原告,也未直接以其名义安排原告工作和向其发放工资,但被告建筑公司按照其内部管理模式以项目部名义对案涉工地直接实施管理,项目部的行为应视为是被告建筑公司的行为。故,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再次,原告在案涉工地上提供安保巡逻工作劳动也是案涉工地建筑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特征,原、被告之间应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五、管理启示 最高法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项目部对于其招聘的临时工,如临时工本人要求由其自行缴纳社保,项目部应当予以拒绝,并在临时工入职后及时与其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缴纳相关用工保险。如违规用工,会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各项目部要提高法律合规意识,依法用工,从而规避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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