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环保应知应会每日忙碌于现场那些至关重要的环保要求
是否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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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查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按日连续计罚案 2023年8月3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公司承建的某大道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正在使用2台挖机进行露天施工,未对作业点位采取喷淋降尘或者其他扬尘控制措施,存在扬尘扬散现象,执法人员当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复查,发现该工地仍在进行露天基础施工,使用的施工机具有挖掘机2台,依然未对作业点位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存在扬尘扬散现象,违法行为未改正。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当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再次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案例二未办理手续擅自开展夜间施工案
2022年6月5日夜间22时后,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在建工地进行巡查,发现某安置房项目未办理任何夜间施工证明手续,却正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作业过程中有明显的机械噪声产生。
该建设工地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永泰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三案例三生态清洁小流域内随意取土行政处罚案
十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镇河长制办公室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十渡镇五渡地域内,有人使用小钩机进行挖沙取土,经查为当事人刘某某为自身房屋装修所需实施的挖沙取土行为,属于在生态清洁小流域内随意取土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在生态清洁小流域内随意取土、挖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行为,依据《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最终,对当事人刘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 源 | 安全环保管理部
供 稿 | 郭永新责 编 | 苏渤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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