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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观察】能碳协同发展,法治保障如何跟上?

2026-01-05 17:59:06浏览:131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核心摘要:实现“双碳”目标,必须依靠法治
南方能源观察全文5145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微信号:energyobserver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eo记者 陈仪方 整理编辑 黄燕华审核 姜黎 近期,“碳达峰碳中和国际论坛(2025)——能碳治理的法治保障与标准引领”平行论坛在横琴举行。论坛汇聚政策制定者、司法实务专家、学者、企业法务及律师,围绕能源转型与碳中和目标下的法治挑战展开深度对话。 与会专家认为,能源法实现了从“能源控制”向“碳控制”法治跨越的关键一步。 实现“双碳”目标,必须依靠法治,这包括将成熟的能源与气候政策及时转化为稳定、权威的法律制度;通过司法裁判确认新型权利、规范市场行为、平衡多元利益;以及构建一套衔接法律、政策与技术的标准体系,为能源领域治理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支撑。 eo摘编部分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 能碳时代法律需求旺盛 中国能源研究会碳中和专委会主任委员、国家能源局规划司原司长 江冰 从能源到碳的转型,体现为四个重大转变:第一,发展理念从传统的资源索取型转向共生赋能型;第二,发展路径从依赖资源消耗转向以技术替代资源;第三,碳的本质是制造业的升级,是以先进制造业取代传统资源采掘业的过程;第四,从能源到碳的转变已写入最新出台的能源法,我认为这至关重要,它使能源法实现了从能源控制向碳控制的跨越,赋予了法律应有的时代性。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提出“双碳”目标,不是别人让我们搞的,而是我们自己主动要做的,是内部驱动为主,外部影响为辅。 因此,当前国际气候谈判的结果对中国已不再具有决定性影响。 无论每年气候大会达成什么共识,中国都将坚定不移地推进碳中和进程,因为这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总体牵引力和核心驱动力,特别是与AI技术革命的深度融合,将深刻影响中国发展进程。 我们已经进入能碳时代,并正在迈向更深层次的碳时代。这个进程将催生大量的立法需求、执法创新和法律实践。 从行政视角看能源立法 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主任 梁志鹏 我曾长期在政府部门工作,有幸参与过诸多立法工作。我们这些起草者大多并非法律科班出身,而是具有能源工程技术专业背景,长期从事能源规划、政策研究和行业管理工作。因此,政府部门主导的立法天然会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将政策转化为法律条文,二是如何通过法律实现对行业的有效管理。 在实践中,我们面临两个突出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 大家容易认为政策文件已经具备足够效力。即便是希望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实施有关政策,但将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漫长且效果难以预期,导致立法动力不足。 其次,部门牵头起草法律法规容易引发管理职责配置的争议 ,部门之间对管理职责的争议经常是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立法方面,推动能源领域相关政策向法律转化十分必要。 纵观国际经验,无论是美国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还是其他国家推动能源转型和保障能源安全的实践,都是将有关能源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实现更稳定的、可预期的实施效果。 当前电力法等法律已严重滞后于实践,但法律修订的进程缓慢。改革当然需要试点探索,也可能要突破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但改革措施与法律规定应有内在一致性,而且应在实施中做好协调。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律制修订滞后,立法过程很漫长,难以适应推进改革的需要;而很多改革举措又迫在眉睫。处理好法律与改革的关系确实颇具挑战性。 对于能源法的实施,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要强化法律实施中对重要制度的落实 ,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制定配套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确保有关制度落实到位,发挥法律制度的应有效力。 二是要督促垄断环节经营企业落实法律责任。 能源领域垄断环节经营企业应当在法律责任层面充分认识自身在能源转型中的关键作用,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提供有利条件。 司法应成为技术创新的保护者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主任 肖国兴 碳中和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多个维度。能碳治理远不只是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治理,而是全社会治理。从碳达峰向碳中和的转型,必须是组织的、体制的转型。这不仅是企业和产业的行为,更是国家行为,是一国体制或制度结构造就的必然选择。国家、产业、企业等不同层面的竞争,归根到底都是能碳治理优势的竞争,法律优势与司法优势也应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中国的经验表明,在资源分配型体制下,通过政策引导、行政强制以及“反激励”措施,我们确实能够实现碳达峰。但这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而且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宜作为过渡阶段的临时措施。而要进一步实现碳中和,必须依靠市场经济体制,依靠技术创新和产权激励。 司法在能碳治理中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我们要在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尤其是在能碳治理领域,凸显司法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要让司法成为技术创新的保护者、产权效率的捍卫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正服务于“双碳”目标,才能真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我们法律人也要不断提升自己对技术的理解,加强跨学科合作与人才培养,为能碳治理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以司法行动支撑碳市场规范化 武汉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柯坚 法治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高水平发展与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公正、有效的司法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回顾我国涉碳司法改革与发展,涉碳司法案件早期主要是围绕着可再生能源法展开的,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规范化建设是涉碳司法的当务之急。 司法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物权等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确认新型权益、明确合同交易规则、确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产权属性、市场规范、交易规则等,推进能碳民事财产权利的司法实现。这其中有许多需要通过司法审判予以回答的问题。比如说,在全国统一交易市场建立的前提,场外交易是不是合法?如何确立碳排放的抵押、质押、担保的权利边界?在破产清算中如何处置相关权益? 同时,司法也可以通过一些公益诉讼的特殊机制,体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公共目标。 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涉碳典型案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以及司法解释,为这个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做出贡献,进而形成对市场行政监管、企业能碳管理的一种司法回应,构建起成熟的司法治理机制。 能源法应当回应环境关切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主管合伙人,贸仲、北仲和港仲等机构资深仲裁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张利宾 能源法与环境法之间确实存在内在张力。能源法以开发利用为导向,而环境法则关注外部性问题与公共利益保护。二者难免产生冲突。但必须认识到,若无环境法的约束,能源开发可能带来自然成本与社会成本的扩大,这样的发展模式难以持续。因此,能源法的构建必须充分纳入环境法的考量。我并不主张将环境法简单并入能源法,而是强调能源法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回应环境关切。 当前,环境法的外延已随生态与气候变化议题扩展,不再局限于传统污染问题。例如二氧化碳是否属于污染物,国内外立法与实践尚存争议。若仅依靠传统环境法框架处理碳减排与生态保护,显然力有不逮。因此,我们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构建一套完整、细致且可操作的能源法规范体系。 中国的改革路径常体现为“实践先行、制度确认”,能源法的发展也应遵循这一逻辑:既要尊重市场自发形成的规范,也要重视政府的顶层设计。在司法层面,尽管“能源司法”的提法未必严谨,但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能源行业规范进行能动补充,无疑是值得推进的方向。 此外,能源争议中涉及大量技术判断,这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专业认知问题。在国际能源仲裁中,技术专家出具意见并接受交叉询问是常态。我国在司法与仲裁实践中,也应更加注重发挥专业领域专家的作用,通过专家裁定或专家证人等形式应对油气、电力、核电等项目中高度复杂的技术性争议。 能碳司法有必要走向专门化 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兴华 能碳司法应该走向专门化。能源发展和转型以及碳排放治理中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例频出,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对于新问题无法定性等,对传统司法理念、规则和模式形成了挑战。 对这一现象可以有四个观察维度。一是传统案件在能碳语境下的规则演变,一些案件看似属于传统部门法范畴,但因涉及能源转型与碳中和目标,其裁判规则需要发生深刻演变。 二是新型权利与交易客体的司法确认,“双碳”目标催生了新的市场与交易品种,其法律属性和纠纷解决亟待司法明确,例如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三是司法功能的拓展——从“裁判依据”到“说理支撑”。例如,在立法滞后或规定过于原则化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判决对法律进行“能动性解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行为规则;再如,法院必须将气候变化、环境公益、能源安全等公共价值纳入权衡,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再平衡。 四是审判辅助机制的专业化重构,能碳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是技术、标准、政策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条文争议。现行审判辅助机制无法将专业事实有效转化为司法事实,裁判专业性有待加强。 能碳司法专门化,不一定是设立专门法庭,而是当前更需专业化审判机制与系统性研究支持。有必要构建系统化的能碳司法理论体系,明确能碳案件审理原则、裁判规则,推动形成能源与双碳领域的“司法共识”。 宣示性法律如何在司法中具体适用?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前北京高级法院法官 唐明 根据我过往的研究,即使是宣示性的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也可以在司法裁判实践当中得到适用。 2025年1月3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县住建局不履行燃气配套设施监管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这个案件中, 能源法首次写入司法判决中 。法官在判决书的寄语中引用了 能源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的内容。 对于能源法的适用,可以从三个维度分析。第一是能源法原则的直接适用。首先是基本原则的司法转化,由抽象的原则结合立法原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规则。其次是概括性条款和具体规范性文件相结合。再次是倡导性条文,它不适合直接来引用,但是可以在裁判说理中使用。 第二是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结合适用。如与民法典的合同编、侵权编,与各能源单行法,与环境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结合。另外,可以与行政法规衔接,实现能源法与能源行政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赋能。因为能源法能够给行政法规和监管法规提供上位法支撑。反过来,能源法如果想在司法中得到更广泛适用,也必须要有行政法规和监管法规上的衔接。 第三是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能助力能源法的具体适用。而能源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在法庭上激活能源法最广泛又最细致的力量。 财政补贴能否适用破产取回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资深顾问,无限合伙人,前基层法院法官、审委会委员 陈方杰 财政补贴对新能源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政补贴在使用和监管中也伴随显著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到一个焦点问题:在破产程序中,财政补贴能否被行使取回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取回权允许财产权利人不经破产程序直接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主流观点认为,财政补贴属于货币性资产,作为种类物,若未“特定化”,则不具备取回权基础。但也有很多支持取回权的判例。 在我们处理的一起新能源企业破产案中,就认定了财政补贴适用取回权,而且在程序处理中创造性地设立了一个取回权转让,最终解决了财政局取回财政补贴的诉求,也化解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为规避相关风险,我们对于现有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规范,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财政补贴资金设立专户,尽量与企业自有资金独立,避免混同;二是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设立台账;三是与行政主管部门就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及监管要求签订书面文件,或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四是财政补贴资金收入的递延及财务处理,需与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避免一次确认收入。 能碳治理中的标准化发展 中国节能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聂敏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标准可以为其提供一种比较权威的技术性支撑。在节能领域,我国有三百多项的国家标准,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的能效标准。现行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这个一个法律文件引用强制标准的典型案例。 我国有关碳管理的标准主要集中在碳核算、碳足迹和低碳管理方面。在涉碳领域,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除了转化国际标准,还做了几十个行业的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标准,启动了大概近百项具体的产品的碳足迹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碳排放强度标准缺乏明确的上位法规定,此类标准以推荐性标准为主。 我国正在从能耗双控转向碳双控,这一转换需要大量的标准来支撑。标准是政府提高治理能能力的重要手段,在能碳领域,标准化工作将有助于提高国家竞争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政府治理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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