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八公司2025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自2018年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为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本次修订新增多项制度。
监察法新修订了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点?我们如何抓好修改后监察法规的贯彻实施?快来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
《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01创设监察“再派出”制度
新增规定: 经批准,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新增规定突破了对中央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单位的派驻限制,破解垂直管理系统“监督盲区”,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化监督。
02新增“强制到案”措施
新增规定: 监察机关对于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被调查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新增规定解决了一些被调查人不愿配合调查的问题,确保了监察调查的顺利进行,增强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03新增“管护”制度新增规定: 对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风险的被调查人,可采取“管护”措施(期限7+3日),期间送留置场所执行,保障安全的同时避免“一刀切”留置。
新增规定旨在确保被调查人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充分保障办案程序顺利进行及办案安全,有助于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
04新增“责令候查”措施
新增规定: 对存在以下三类情况的被调查人,可采取“责令候查”强制措施(最长12个月),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县市、及时报备行踪、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得串供及干扰作证等。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②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③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新增规定体现了监察机关在确保调查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在处理那些因特殊情况不适合留置的被调查人时显示出灵活性和人性化的一面。通过附条件的释放候查作为处置被调查人的措施,在节约监察调查资源、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
05留置期限“再延长”+“重新计算”
新增规定: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国家监委批准,留置时间可再延长2个月(最长8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如果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委批准,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时间。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可以依法延长和再延长留置时间。但是,此前已经根据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的,不得再次适用该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也就是说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留置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4个月(8个月+6个月)。
06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内部约束
特约监察员“上岗”新增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新增“禁闭”措施新增规定: 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串供或干扰调查),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最长7日)。
监察法规修订的主要特点
本次修订坚持目标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强化制度供给,呈现出两个主要特点:
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出台,改革成效不断显现,既对修法修规提出新的要求,也为修法修规奠定坚实实践基础。本次修改《条例》,坚持改革创新,将近年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及时上升为基础性法规制度,与时俱进拓展监督渠道、优化“双管干部”职务犯罪管辖机制、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充实监察建议等制度,为破解监察工作难题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坚持授权和控权相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24年《监察法》修改,秉持审慎赋权、严格限权的理念,既赋予监察机关必要权限、优化留置期限,进一步丰富反腐败工具箱,又强化对监察措施行使的管理监督。本次修改《条例》,牢牢把握授权与控权相结合的要求,既对监察机关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具体情形、工作程序等作出精细化、可操作性规定,促进监察机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措施手段,又将严格限权的理念融入监察权运行各环节,通过具体条文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动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
切实抓好修改后监察法规的贯彻实施
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自觉贯彻执行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01增强学习贯彻的贯通性
修改后的《监察法》与《条例》于2025年6月1日同步施行,要加强一体学习贯彻,全面理解、系统把握修法修规要求。同时,自觉将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与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相结合,与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部署相结合,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相结合,贯通运用到开展各项监察工作中,促进提升依法依规履职能力,推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02依法履行好反腐败工作职责
要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同时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采取各项监察措施必须严格对照《监察法》及《条例》规定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规范执行程序、手续、文书等要求,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确保每个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03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
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为契机,巩固拓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落实监察权运行的内控机制和监督制度,加强全流程案件监督管理,落实好办案行为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使每一项制度要求都化作行动、化为习惯,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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