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建安公司原文刊发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2期,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杨清望。
观点摘要: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和政治法律概念的综合体,为人民爱国提供了深层的文化根源和现实的法律依据。从爱国行为的法律内涵来看,爱国行为是“维护国家主权,服从宪法法律,参与国家治理”三种内容的耦合。从正当性依据来看,爱国主义法律义务的逻辑起点在于维护个人权利和国家共同利益的一体化;从法律性特征来看,爱国主义法律义务的外在理由是实定法体系,内在理由是法律规则“合道德性”的法理;从现实性基础来看,爱国主义法律义务是对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实然性描述,是将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义务法律化的体现。加强爱国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爱国主义法律义务框定了爱国行为的内容及其边界;另一方面,爱国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积聚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实现“内心遵从”与“行为践习”的结合是强化爱国主义守法机制的关键,爱国主义教育和爱国主义公共实践共同构成了爱国主义守法机制的核心内容。当前,加强爱国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健全爱国主义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刚柔并济的双层爱国主义行政执法机制、积极拓展“上下联动”的爱国主义司法保障机制、以“防范风险+完善激励+包容发展”为支点健全爱国主义守法机制,最终形成制度合力,推动爱国主义法治实施和爱国主义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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