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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4天的政策,宣告收回!商丘暂停实施《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

2021-11-29 11:19:26浏览:3827 来源:风电头条   
核心摘要:印发4天的政策,宣告收回!商丘暂停实施《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

 编辑丨国际能源网/ 团队

国际能源网/(微信号:)获悉,11月24日,河南省发改委官网转载了一条来自商丘市发改委是吊车的新闻,新闻称:商丘市发展改革委即日起对各县(市、区)下发是吊车的“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是吊车的通知”收回,暂停实施。


商丘市发改委明确,在项目管理上执行河南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要求


闻显示,11月22日下午,商丘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关于风光电建设工作座谈会。听取了各县(市、区)建议,及时吸纳新能源业界人士宝贵意见,加强了对“双碳”工作的研究。


对于收回《通知》的原因,商丘市发改委表示:“鉴于碳指标使用权限、交易等属于新能源领域新生事物起步阶段,结合新能源部分企业意见,决定收回《通知》,并提出妥善处理新能源有序开发、产业融合、保护群众利益等方面之间关系。


下一步,商丘市发改委将“积极主动与新能源投资主体对接沟通,共同营造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新能源投资主体在我市科学有序推进各项新能源项目建设。”



根据此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商丘市(含永城)消纳对应容量为300MW,基础配置储能比例为15%/2小时。

前情提要:


11月19日,河南商丘发改委发布《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要求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必须同步配套产业以及签订碳指标协议。没有达到要求的未施工项目,继续暂停实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项目建设指标收回。


通知要求:


1、已建成和在建的风光电项目,须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所含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须经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

2、已签订开发协议目前尚未实施的风光电项目,根据原通知要求继续暂停实施。须补充碳指标交易协议和同步实施配套产业,如达不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指标收回。

3、未签订开发协议的风光电项目,各县(市)区不得单独再签订新的开发协议。市里按照资源换产业的原则,进行资源统一调配,项目统筹布局。项目落地的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收益归项目所在地;税收、产值及补偿归项目所在地政府。

4、以后的新能源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有补偿。所有新能源项目的税收、产值等补偿收益归项目所在地所有。

11月2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

资料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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