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多发,不仅引发大量纠纷,也扰乱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
一、违法分包、转包的风险主要有:
(一)违法分包、转包的承包人与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使合同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二)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承包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经验,将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如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发包方可能向总承包方追偿,总承包方可能因此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而
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对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于实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还应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二、典型案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双方约定由A公司承担B公司中标项目100%的施工任务,B公司在收到业主款项后,将100%工程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B公司交纳3%的管理费。后续实施过程中因业主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A公司基于成本考虑最终退场,但因清算未谈妥,现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退场后的预期利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作框架协议书》中的约定,实际是由B公司中标后将工程项目转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据此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对已施工部分B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并将相关转包线索已送给项目属地政府住建部门查处。
三、风险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对转包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四、管理建议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的法律风险,建议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确需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须经过发包人同意,而且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自己完成;
(二)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避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规范企业内部承包制度,杜绝以内部承包名义从事挂靠或者转包、违法分包;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对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核、对材料质量的把控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对内部承包人资信能力、项目部订立合同、对外拨付资金及涉诉纠纷的管控。
来源:法律合同部作者:张旭编辑:王泓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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