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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条例》

2021-10-17 17:50:44浏览:617 来源:中国吊装网   
核心摘要: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十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

王玉普

2018 年 1 月 4 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轧制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轧制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生产国家规定的高温熔融金属和炉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规模(体积)。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吊具管理规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由人民监督管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管理双重防范机制,落实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管理责任制,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位员工。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化、岗位作业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作业环境定位和设备,并不断改进。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有金属冶炼工序吊具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是至少三个人;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有金属冶炼工序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接受负责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检查。预约。并通过考核。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取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企业应当对工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的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离职半年以上调岗再入职的员工,应通过车间(职能部门)。、班组、班组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工作。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相关作业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吊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企业燃气生产、储运、使用、维修、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吊车公司,必须依法接受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证书》。中国”。感应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疾病预防控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图。

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由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辖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识别企业内的各种风险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风险因素较大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企业对发现的重大危害,应当进行登记、建档、监测和控制,定期检查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隐患及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当地负责冶金和有色金属生产安全监督工作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救援机构。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立应急救援机构,但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周边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吊具管理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查评价,检查结果应当在企业显着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工作中、离职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从业人员,并为其提供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建设、维护、生产经营项目、场地等重点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不得将相关工程、工程、场地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条件的单位。资格。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协调和管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对从事维修工程的承包单位的维修计划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的实施。

企业应当对承包的检修现场进行安全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检修活动同时在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并负责相关作业活动。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企业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遭受高温熔融金属飞溅、酸碱腐蚀等影响的建筑(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筑(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改造起重设备、增加载荷时,应当同时验证厂房承重结构的载荷,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承载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吊运高温熔融金属时,吊罐(包)与大型罐体、高压设备、高压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有效防护应采取措施。

吊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漏、飞溅、爆炸和人身伤害,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受影响区域。

高温熔融金属输送的专用路线应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和电缆;如确需通过,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严禁在管道、电缆下方和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电炉、电解车间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底,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方不积水。

企业应当为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动炉、铸造机、流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设置金属液应急排放和储存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隔离围堰,防止熔融金属的流出。

第三十条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规程-桥式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规程》(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TSGQ7015)@)的要求) > 要求。

企业应定期对起吊和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和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试验。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燃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燃气保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燃气保护人员、燃气探测报警装置和保护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燃气安全管理条例》(GB6222)),在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安装固定式燃气检测报警器和安全装置。警告牌。

进入瓦斯区人员应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配备空气呼吸器,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储气罐区应设置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由企业安排专人值守。油罐区严禁烟火。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防泄漏措施。

对于存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企业应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和《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设计规范》(GB5005 8)) 设备。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反应罐、罐、池、釜、储罐、酸洗罐采取防腐措施,设置事故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企业实施浸出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止罐体飞溅、防止中毒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酸雾扩散吊具管理规定,防止罐体、车间腐蚀。电解车间应保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积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采取防止人身烧伤的措施,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设置安全喷洒或者冲洗设施。

对于剧毒物质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下设置事故池,加强剧毒物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中毒。

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和粉尘的工作场所,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中毒。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热火、高空作业、能源介质关闭等相对危险作业和检修作业的审批制度,实行工作票(工作票)和作业票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恢复生产设施生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条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负责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吊车出租,明确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 存在隐患的,实施挂牌监管。

第四十一条负责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管理双重防范机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开始工作。

第四十二条负责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十三条 负责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设备。

第四十四条 负责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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