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获悉,国家发改委近日就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新批上岸风电项目2021年立项,不再补贴。
在上网电价方面,新建项目的电价将以保障小时数为分界点,根据不同的电价实施,主要分为以下两类项目:
第一类是国家确定的保证并网规模内的项目(即根据全省非水可再生能源负债权重指标确定的年度新增规模内的项目)。上网电价由两部分组成:收购小时内保证发电(通过竞争性配置获得二手吊车,不得超过指导价)+保证收购小时外发电(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第二类是市场化并网规模部分(保证并网规模以外的项目),即通过自建、共建、共享等市场化方式完成并网条件的项目,或购买服务。上网电价也分为两部分。部分:保障收购时段内发电(上网电价按当地当年指导价执行,不参与竞争性配置)+保障收购时段外发电(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该文件还阐明了保证的获取小时数。根据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保证时间为准。
但上述文件并未规定三类光伏资源区的最低保障获取小时数。该文件还明确,无担保收购时数按合理利用小时数计算,新建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补充通知》计算。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20]426号)规定执行。
其中,一、二、三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3.2万小时、2.6万小时和2.2万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龙头基地项目和2019、2020招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即三类资源区光伏项目的合理利用小时数为1100小时。
一、二、三、四类风电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万小时、4.4万小时、4万小时和3.6万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万小时。
此外,文件还明确,2021年户用光伏电站仍按3分钱/度补贴,按满电量补贴,2022年起不再补贴;国家能源局批准的国家新能源示范平台(基地) 对电站满负荷发电量,当年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价格执行电站投入运行时;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的首批光热发电示范工程将于2019年和2020年并网发电,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1.10元执行;2021年全面并网,上网电价按1.05元/千瓦时执行。2022年1月1日后首批并网光热发电示范项目不再享受中央补贴。
具体文件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促进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告,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将出炉,现就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对新备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新批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给予补贴。
二、2021年新增项目保障收购时间内发电,上网电价将继续按照“指导价+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形成。
(一)指导价是根据2020年燃煤发电基准价和各地区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分省确定的,具体水平见附件。
(二)新建项目保证收购小时内发电(如不保证收购小时国家发改委 海上风电 电价,合理利用小时,下同)吊车,上网电价由省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以国家确定的项目并网规模为基础,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形成,不得超过当地指导价;保证收购时数以外的发电量,上网电价由直接形成参与市场交易。
(三)新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该项目的数量转换为每年的利用小时数。
三、2021年,新项目将通过自建、共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国家发改委 海上风电 电价,确保在并网条件完成后数小时内发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指导价执行,不参与竞争配置;收购时间外的发电有保障,上网电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形成。
四、 国家能源局批准的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平台(基地),电站满负荷发电,上网电价以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电价为准电站投入运行的年份。
五、2021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规模的新增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总量补贴标准为0.03元。2022年起,中央不再补贴。
六、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的首批光热发电示范工程将于2019年和2020年满负荷并网,上网电价执行1.10 元/千瓦时;互联网上网电价执行1.05元/千瓦时。2022年1月1日后首批并网光热发电示范项目不再享受中央补贴。
七、 鼓励各地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 2021年各省(区、市)新增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指导价(单位: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