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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022-11-16 12:43:21浏览:293 来源:履带吊租赁网   
核心摘要:建筑起重机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苏建法0049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 2004 年 3 月 19 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和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本条例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种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空作业吊篮、龙门架等。(Derrick) 物料提升机、附属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管理局负责。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本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主管部门,确定由该部门行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安装、检验、检测,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第二章购置和处置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质量合格产品。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具有产品合格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为特种工程施工研制的非定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鉴定。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保养和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交接验收记录等, ETC。; (二)设备履历,包括历次大修、改造记录、运行时间、日常使用情况、安全保护装置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定期自检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他信息。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废: (一)国家和省明确淘汰的;(2)主要结构件的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3)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四)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废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利用或者整体转让。第三章 安装、拆除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经营活动。资格证书。设备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装卸等活动,检查安装质量及其质量。对工作过程的安全负责。安装工程施工期间,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方案和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作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产品使用说明、施工现场环境和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安装、拆除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作业者应当检查被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配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作业者应当检查被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配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作业者应当检查被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配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配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配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

建筑起重机械

每道工序都要有固定的岗位、固定的人员、固定的职责。作业者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卸工艺。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单位前,应委托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安装质量检验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3)安装验收资料;(四)检测资料;文档。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划分。.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在机械设备的显着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无证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四)安装合同;(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证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四)安装合同;(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证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四)安装合同;(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按照车型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负责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的省建设工程局制定。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天气等情况的变化,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时停工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租赁双方应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维护等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下列维护和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3)定期检查、维修安全保护装置,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下列维护和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3)定期检查、维修安全保护装置,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下列维护和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3)定期检查、维修安全保护装置,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组塔作业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组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不实行总承包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作业塔吊的单位超过两台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制定措施,避免塔组相互碰撞。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程。定期检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在消除事故隐患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当起重机械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寿命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应当由检验检测人员签字,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在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在设备的显着位置。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有关规定的行为;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簿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并​​责令运离施工现场. . 第三十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起重机械设备数量;(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案子。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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