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承接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其资格。
安装、拆卸塔吊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建筑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塔机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应当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安全协议。今天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事故就是安装拆卸单位不合格,安装拆卸人员不合格,导致塔机安装拆卸事故。
2021年5月7日16时许,济宁某建筑公司正在济宁高新区某项目30#楼安装塔机。该事故系因劳务公司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导致高处坠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施工单位:济宁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2、事故发生单位:山东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公司) 4、劳务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5、合同约定的塔吊装拆单位 事故发生的30#楼塔吊安装合同约定的安装单位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济宁市塔机安装拆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吊安装拆卸公司)。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安装塔式起重机和电梯。六、塔吊租赁单位情况 事故的30#塔吊供应商为(以下简称塔吊租赁公司)。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办公用品,鞋帽,五金制品,汽配,水泥销售。
事故发生地30#楼特写(由南向北拍摄)
二、建设项目及相关合同的签订 事故发生的大楼为30#楼。建筑基础为筏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异质柱框剪结构。到事故发生时,主框架已经完成,需要进行二次结构填充墙工作。2019年4月13日,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2019年3月19日,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将相关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2021年2月27日,山东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于是找了一家有资质的塔吊安装拆装公司。劳务公司介绍,2021年4月30日,施工公司与塔吊安装、拆卸公司签订了《塔吊安装、拆卸合同》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安装的塔机为QTZ-50,塔机产权归塔机租赁公司所有。2021年4月30日,建设公司与塔吊租赁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塔吊租赁合同》。3、事故发生后,虽然施工单位与塔吊安拆公司签订了塔吊安装合同,塔机安拆公司并未实际参与30#楼的塔机安装。5月5日起,劳务公司将组织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塔吊安装。5月7日14时许,劳务公司总经理高某组织员工钟某进、孙某军、陈某连前往30#楼16层配合塔吊司机韩某某照和安装操作员魏某堂。在标准节位置安装塔吊第四连杆。由于塔吊站与塔吊的附着点之间有一定的距离,
30#楼已安装同规格的附着杆(由内向外拍照)。5月7日15时55分左右,塔机司机韩某钊将附着杆垂直吊装至16层南侧预定位置,将塔机锁紧。大臂。陈某还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长约一米),将连接钢筋的一端勾住,拉进楼内,系好绳子。孙某军、钟某进抓住绳子的另一端,开始将连接杆斜向大楼内拉动。孙某军在前,距离地板边缘约1米。钟进在后,与孙军相距约1米。16时许,即将挂杆拉至预定位置时,连接杆突然向南摇摆。就在这时,在塔吊标间的魏某堂发现附着杆与塔吊的连接处快要脱落了,立即大喊:“放开!放开!”!走在最前面的孙某军立即松手,身后的钟某进也放不下塔吊租赁合同,被吊杆带出楼外,倒在地上,被吊死被医院抢救回来。
30#楼16层附着杆安装工作台面(由北向南拍摄)
事故塔吊基地近景(由南向北拍摄)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劳务公司安排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人员从事无资质的塔吊安装作业。现场工作人员钟某金未做好劳动保护,未系安全带,现场处理不当。他被一根摇晃的连接杆从 16 层楼的高处带出,导致坠落。
(2) 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前期与塔吊安装拆卸公司签订了《塔吊安装拆卸合同》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但默许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组织人员安装他们自己。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未全面开展,劳务公司塔吊安装行为未及时制止。
2、劳务公司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无资质安装塔吊。劳务公司联系了一家具有塔吊安装资质的塔吊装拆公司,塔吊安装合同在高新区建设局备案。而劳务公司在没有塔吊安装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找人做塔吊安装。事故发生当天,劳务公司已接到施工单位的大风预警,但未制定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应急措施,在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
3、监理公司监管不到位。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未发现并及时制止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劳务公司擅自从事塔吊安装作业的行为。项目负责人毛某义使用的监事王某飞、高某奎提供的监事证已过期失效。王某飞监事证2014年2月20日到期,高某奎监事证2019年3月7日到期,该项目现场监理日志与实际情况不符。王某飞于2021年4月20日到该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4、高新区建设局管理不到位。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需向高新区建设局备案,施工单位4月30日向高新区建设局备案,高新区建设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前的现场检查义务,只能委托第三方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第三方服务人员签字后,加盖高新区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员工钟某进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塔吊租赁合同➤施工现场盲人骑瞎马——塔吊事故频发,安拆单位和人员不合格,安装挂杆时未系安全带。他应对事故负责。鉴于他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总经理高先生组织人员施工,不具备塔机安装资质。既没有针对大风等恶劣天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制定应急处置措施。他们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某,山东某建设项目部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劳务公司不合格自行组织安装塔吊未及时制止的,对事故发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某飞,项目部主管。作为工程监理的监理证(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已过期作废,填写的监理日志与实际情况不符,劳务公司违规安装塔吊不属实及时发现并制止。他应对事故负责。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犯罪。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刘某,山东某建设项目部经理,山东某建筑安全文明管理部副总经理。作为项目部经理,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未在项目部工作。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申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再考核。同时,建议免去山东某建筑公司安全文明管理部副总经理、项目部经理职务。
6、山东某建筑公司总经理黄某奎。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部安全隐患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处以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前一年。
7、项目部部长毛某义。负责监察部门的全面工作,未及时发现劳务公司从事塔吊安装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未及时制止其违规安装塔吊的行为,主要负责事故的监督。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申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撤销其职务。
8、济宁市高新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站站长彭某杰。主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站全面工作,未对龙城华府30#塔机安装及备案审查进行监督。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东某建筑
作为龙城华府项目的总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它默认允许劳务公司在没有塔吊安装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塔吊安装。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高新区应急局对其处以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在没有塔吊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总经理高某私自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他既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制定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应急处置措施。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列入施工黑名单,给予其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3.
项目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塔吊租赁合同,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劳务公司擅自从事塔吊安装作业的行为。公司监理项目部管理严重缺失,对事故负有重要监理责任。建议市住建局按程序申请降低其监理资质,暂停其参与招标活动6个月。
4.济宁市高新区建设局
济宁市高新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塔机安装备案审查工作。30#楼塔吊安装备案审查不严,未履行法定职责。委托第三方检查人员代为检查并签字。对监管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纪检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