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起吊或垂直起吊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使用单位责任相结合、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和本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的主要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业必须安全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常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风险双重防范机制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生产、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起重机械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起重机械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推动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维修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购买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和赔偿能力。
第二章 安全规程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构)筑物的用途和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作业环境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荷载——起重机械安装使用中涉及的承重基础和安全距离等。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服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前将拟安装、改造、维修的项目书面通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三)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四)按照施工计划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
(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
(6)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指导其安全使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档案,妥善保管。构造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一)施工合同、安全协议;
(二)施工方案;
(三)自检记录和验收文件;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和大修过程,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由驾驶室作业改为地面作业或者遥控作业的,由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前款规定的起重机械改变作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大修,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办法规定的起重机械改造为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起重机械。
生产经营确需改造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改造前书面通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起重机械改造的有关规定,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改造完成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
起重机械的地面操作员和远程操作员应在开始工作前接受培训并取得资格。鼓励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资质。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起重机械安全。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依法登记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起重机械的显着位置。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规定的安全距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吊具、索具,并保证其使用安全;
(3)在规定的工作参数范围内使用起重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对违规指挥和强行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发现异常情况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当起重机械不正常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在用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起重机械的检验,检验中发现不合格项目的,应当及时整改。
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规定起重机械的保养周期,并按照使用保养说明书进行定期保养,并考虑起重机械的使用频率、作业环境等因素;如果未指定维护周期,则至少每月执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行维修的,应当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与维修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维修情况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推动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维修,促进起重机械维修专业化、规模化。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维修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不得低于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
(2) 按照维修计划开展维修活动;
(3)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建立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定期检查周期;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特种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1) 故障频繁发生;
(二)发生事故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3) 遭受严重的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
起重机械已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起重机械,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价,申请变更用途注册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登记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起重机械停用期间,使用人应当保证起重机械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停用标志。起重机械重新投入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取得相应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结合起重机械的结构特点,制定拆除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应急知识教育培训,重点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邻近起重机械作业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项目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二)保守在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将检验检测信息数据及时上传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纠正或消除潜在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近二年内发生过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
(二)投入使用时间较长的;
(三)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起重机械维修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推广起重机械维修记录无纸化,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市制定起重机械维修地方标准,提高起重机械维修标准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精准化、智能化。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