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合肥XX公司组织木工班组在进行支架架设和材料吊装倒运作业。13 时 10 分左右,在吊装第三钩盘扣脚手架斜杆时,该捆杆件未进行打捆固定。徐*恒通过对讲机通知张*云起吊,当塔吊大臂水平转运至A30顶板时,吕*胜通过对讲机通知张*云暂停等待,吊物起升高度约6米。工人夏*祥正在 A30 顶板东南角进行盘扣支架底托摆放。此时吊物处于夏*祥斜上方大约 3 米处,吕*胜通知张*云向其指定地点下落吊钩,张*云在接到指令后,吊钩准备下落时杆件突然整体滑落并击中下方正在作业的夏*祥,致其头部和背部受伤,并被压倒。
13时33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初步诊断夏*祥病情危重,并立即将其送往合肥市滨湖医院抢救。15时56分,夏*祥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徐*恒在起吊物件未绑扎的情况下挥塔吊司机起吊物件,吕*胜未通知吊臂行进区域下方的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当吊物转运至A30顶板准备下落时,吊物整体失稳滑落砸中下方的作业人员夏*祥。
目前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徐*恒,合肥XX公司作业人员,负责起重作业的司索和信号指挥,违规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2,吕*胜,合肥XX公司作业人员,同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丁*,合肥XX公司木工班组班组长,安排未取得司索信号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组织起重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陶*来,合肥XX公司专职安全员、备案司索信号工、实际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未取得司索信号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文,合肥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