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根据《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利用新增负荷配建的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适用于以下场景: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
在自有建设用地(含建筑屋顶、墙体),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容量不超过0.6万千瓦。
新能源所发电量应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用电不足部分由电网保障供电。
按照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原则,配置适当比例的储能,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负荷。
原文见下: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为全面提升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有序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3.《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
2022年7月31日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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