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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吊装人』厂商拖机被诉“侵权赔偿”之应对胜诉案例

2022-07-29 22:38:51浏览:95 来源:神奇的吊装人   
核心摘要:厂商拖机被诉“侵权赔偿”之应对胜诉案例


法阁经典案例

*01
案件成果
因买受人先行违约,委托人作为出卖人取回设备后,反被诉解除合同,退还购机款并赔偿损失,法阁团队介入后,反复梳理、评估取回后的处置程序合法性问题以及买受人违约的事实,旗帜鲜明提出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以及因买受人违约,委托人作为出卖人依法取回、变卖设备合法性、合理性等观点,并最终得到法院采纳,驳回买受人全部诉请,二审买受人上诉后自行撤诉。

*02
裁判观点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付款赎车,视为放弃回赎权,出卖人有权对设备予以处分。买受人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买卖双方依然受合同约束,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03
经办律师

罗肖  法阁宁夏分部(宁夏法阁恒立律师事务所(筹建中))

*04
案件概述

买受人以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方式,从出卖人处购买装载机一台,设备交付后,买受人每期款均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后因两期款逾期未付,且工程停工,加之此前的履约状况不佳,出卖人遂将设备取回,并向买受人发送《告知函》要求其付款赎车。因买受人未按期付款赎车,出卖人将设备处置变现。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机款,并赔偿停机损失。


*05
委托人诉求

不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机款及赔偿损失。


*06
法阁初诊意见


*07
法阁代理意见
原告(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车款并赔偿停产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具体如下:
1、原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作为违约一方,原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案涉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定解除的事由,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因原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被告(出卖人)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取回案涉设备,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产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3、根据庭审中被告出示的证据《告知书》能够证实,案涉设备取回后,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向原告送达限期赎车的通知,原告签字确认已收到,但是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付款赎车,放弃赎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有权对设备进行处置变现,以清偿原告欠付债务,被告对设备的处置变现程序,合法合理,处置价格公允。

*08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在2020年12月22日收到被告的《告知函》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剩余到期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视为放弃回赎权,出卖人被告亦有权对该涉案设备予以处分。原告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该合同,买卖双方依然受合同约束,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故原告诉称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因强行拖车给原告造成的停产损失以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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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吊车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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