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付款赎车,视为放弃回赎权,出卖人有权对设备予以处分。买受人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买卖双方依然受合同约束,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罗肖 法阁宁夏分部(宁夏法阁恒立律师事务所(筹建中))
买受人以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方式,从出卖人处购买装载机一台,设备交付后,买受人每期款均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后因两期款逾期未付,且工程停工,加之此前的履约状况不佳,出卖人遂将设备取回,并向买受人发送《告知函》要求其付款赎车。因买受人未按期付款赎车,出卖人将设备处置变现。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机款,并赔偿停机损失。
不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机款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