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8690507177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31号文件)与原87号文件的差异

2022-07-06 12:54:47浏览:663 来源:履带吊   
核心摘要: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31号文)与原87号文的差异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吊车出租吊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项目周边环境等信息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和大型项目清单

(三)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险、大型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四)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大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对保证工程周围环境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未提出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审查重大危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透露方案和安全技术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重大危险项目,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未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型工程专项建设方案,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履行职责或限期组织整改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查

(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大型工程验收

(四)发生危险情况或事故时未采取应急措施

(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大型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审查危险、大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未要求其整改或停工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建,未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监管实施细则未按规定编制

(二)未对危险、大型工程施工进行专项巡查

(三)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危险、大型工程验收

(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大型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第三方监测,没有相应的测量资质

(二)监测计划不是根据本法规编制的

(三)未能根据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准备金

第七章附则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京报字[2018]31号

原始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jbz(201)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31号文件)与原87号文件的差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危险项目的范围

危险和大型项目的范围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型项目范围见附件2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大型危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险、大型工程概况及特点、施工布置、施工要求及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施工

吊车圈    吊车群

吊车圈                       扫码加入千人吊车群


(责任编辑:二手吊车)
下一篇:

三峡170MW风电项目机组及塔筒采购招标

上一篇:

天津汉沽出租吊车a叉车生意兴隆|专业租赁吊车租赁吊车租赁吊装吊车机械设备租赁提供工程起重机械服务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