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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22-07-06 12:48:35浏览:315 来源:履带吊   
核心摘要:吊装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2职责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1 个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系统适用于公司各个领域的起重作业。

2 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为本系统的辅助部门,负责辖区内吊装作业的安全。

2.3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作业过程负责。

3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起重机械改变位置,吊装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的过程。

4级起重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质量分为三个等级:

a) 一级吊装作业中吊装的重物质量大于100t;

b) 二次吊装作业中吊装的重物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所吊重物质量小于40t。

5 岗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起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起重操作人员(指挥员、吊机)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指挥、操作起重作业。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虽小于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纵横比大,精度珍贵,在特殊作业条件下,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还应制定救援计划。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由调度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报副总经理后实施。负责安全生产审批。

5.5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起升与运行应同步; %。

6 项工作前安全检查

起重作业前应检查以下项目的安全性:

6.1起重设备引进部和安全环保部共同确认从事指挥操作人员的资质。

6.2调度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安全事项进行调研讨论,确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3 进行起重作业的单位相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6.4 进行吊装作业的单位使用汽车起重机械,必须确认安装汽车防火罩。

6.5 吊装单位相关人员应检查吊装区的安全情况(包括吊装区的划定、标志、障碍物)。警示区和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专人看守,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指南》的规定。

6.6 吊装单位相关人员应核实施工现场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大雪、大雨、大雾、6级以上大风时,不宜安排吊装作业。

7 工作中的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指挥人员应明确,指挥人员佩戴明显标志;应佩戴头盔,头盔应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的规定。

7.2 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吊车公司,按照GB 5082《起重吊装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员根据信号指挥,其他人员了解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在试吊过程中,检查所有设备和地锚的受力。如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再次尝试吊装,确认一切正常。只有这样才能正式吊装。

7.4 严禁使用管道、管架、电线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核算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时,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大雨、大雾、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如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指挥员。没有命令,任何人都不应离开岗位。

吊装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

7.7 在起吊重物到位之前,请勿解开吊具。

7.8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起吊同一重物时,起升与运行应同步; %。

运营商应遵循的8条规则

8.1 根据指挥官发出的指令信号进行操作。紧急停止信号,不管是谁发出的,都应该立即执行。

8.2 西索人员应服从指挥员指挥,及时报告危险情况。

8.3 吊臂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漂浮物时吊装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8.4 严禁吊运超载或质量不明的重物和埋藏物;不要捆绑、举起不明物体、与其他重物连接、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 .

8.5 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时,严禁起吊作业。

8.6 吊装应按规定载荷进行。吊具和索具应在计算后选择使用。严禁超载运行。当待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应检查制动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吊装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平稳吊起。

8.7 重物未系紧、系紧或悬挂不牢,悬挂不平衡可能滑落,或斜拉重物。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垫块时,不得吊装。

8.8 不要使用挂钩直接包裹重物,不要混用不同类型或规格的索具。

8.9 吊物要系牢,吊点与吊物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现场看不清、吊物状况及指令信号看不清时,不得进行吊装。

8.11 起重设备及其起重臂、吊具、辅助设备、钢丝绳、电缆缠绕绳和悬挂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12 吊物、笼子、吊具和吊索在停机和休息期间不得悬挂在空中。

8.13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保养;有负载时,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不得调整。

8.14下方悬挂物件时,严禁自由跌落(滑倒);请勿使用限位器停止。

8.15遇大雪、大雨、大雾、6级以上大风,应停止露天作业。

吊装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

8.16 起重机械(如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进行起重作业时,除本标准外,定型起重机械的作业规范还应也被关注。

9 作业完成后操作员要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回到指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置于零位,使用电控起重机械时应关闭电源开关。

9.2 对于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有效锚固。

9.3 吊索和吊索应收回并放置在指定位置吊装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9.4 应告知更换人员设备的异常情况和尚未排除的故障。

10《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10.1 吊运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申请《操作证》,《操作证》由安全环保部门管理。三、二级由安全环保部门批准,一级由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安全环保部门的《运行证明书》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提交给项目负责人经营单位审批。对本制度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妥的《作业证》和吊装方案报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经营许可证》获批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经营许可证》交给吊装指挥部。吊装指挥员和操作人员应核对《操作证》,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10.4 按《工作许可证》填写的内容进行工作。严禁涂改、出借《工作许可证》,不得改变工作内容、扩大工作范围或转移工作场所。

10.5 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各项安全措施均已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后吊车公司,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应将《起重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将被罚款100元。

11 评估

11.1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一律负责处罚。

11.2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12条补充规定

12.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12.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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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手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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