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1.项目负责人不明确。
2.应纳入但不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令停工整顿,但仍擅自强行建设。
3.无专项建设计划或专项建设计划审批手续不完备;超过一定规模风险较大的子项项目建设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
5.未知的地下管道数据和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或没有保护措施的施工。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
1.基坑自然坡度和支护结构不符合特殊施工方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规划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吊车,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排水、排水措施。
4.基坑边缘堆放荷载过大吊装看图找安全隐患二手吊车,基坑边缘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有崩溃的危险。
5.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开挖不按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不平衡。
6.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条件的,基坑内支护提前拆除。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1.各类工具类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板、爬模板、飞模板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
2.模板支护工程基础不牢固不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在楼板结构上安装支座时,楼板结构的承载能力未校核或楼板结构措施下未采取加固措施。
3.高或特殊的保护框架和高模板支撑系统尚未被接受并投入使用。
四、吊装拆装工程
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寿命或未经专业资质机构评估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2.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除、使用登记的;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验收投入使用。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指挥员未持证上岗。
4.起重机械在没有相应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和保护装置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接缝前结构件、顶升机构和连接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钉、定位板等连接件的安全性能未检查和附件;拆顶加段时,未按规范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安装、拆卸、顶升加段时,环境因素不符合规范要求。
6.起重机械基础或作业场所的地面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吊装看图找安全隐患|重大施工事故隐患汇总,拉响安全警钟,或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机械与架空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7.起重机械应有贴墙措施但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8.起重吊装钢丝绳磨损、断裂、变形、腐蚀达到报废标准,规格不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或连接不符合规格要求。
9.起重吊钩、卷筒、滑轮磨损达到报废标准,未安装钢丝绳防坠装置;
五、脚手架项目
1.落地式脚手架的立杆基础不平整、不牢固吊装看图找安全隐患,悬臂型钢的截面形式、高度、锚固长度及措施,斜拉线的设置绳索等。
2.悬臂式脚手架悬臂梁靠在悬臂构件上,未经设计单位验收合格;钢管用作悬臂构件。
3.脚手架未按批准的特殊施工方案设置墙装件、竖杆、扫杆、纵横横杆、剪式撑杆或水平斜撑杆等,可能导致框架变得不稳定。
4.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失效;悬挂机构和配重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绳未独立设置或有效系紧;吊篮中工人人数超过2人且未正确佩戴专用安全绳。
5.所附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不完整或无效;框体结构、连接支架及框体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材料平台设置在脚手架上或框架体用于模板支撑。
6.卸料平台组装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严重超载;它被支撑在脚手架上;架设后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7. 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吊篮等设施尚未验收投入使用。
8.扣件连接、墙体连接和支撑系统的安全性能在脚手架拆除作业前没有检查,没有按照特殊施工方案和规范的要求从上到下逐层拆除. 身体不稳定。
六、临时用电项目
1.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外部电源保护。
2.未落实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
3.配电线路和接头不能保证机械和绝缘强度;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4.三级配电主末箱没有安装漏电保护。
七、其他
1.拆迁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拆迁未按专项拆迁计划进行。
2.人工开挖桩不按施工工艺开挖支护;下井前不进行通风排气。
3.幕墙安装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吊装。
4.临时施工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5.未按规定对危险品仓库等施工作业区域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
6.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设施。
7.其他涉及《风险较大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智[2009]87号)的其他人员遇到重大事故隐患。
8.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