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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租赁合同|包工头假章赖账 挂靠公司受牵连

2021-12-07 08:56:47浏览:435 来源:中国吊装网   
核心摘要:吊车租赁合同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实习记者买菊旦·阿扎提 通讯员陈映红报道)包工头杜某挂靠工程公司与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后,拖欠租赁费拒不支付。租赁站诉至法院得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实习记者买菊旦·阿扎提 通讯员陈映红报道)包工头杜某挂靠工程公司与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后,拖欠租赁费拒不支付。租赁站诉至法院得知吊车出租,原来签订合同的公章是杜某伪造的,租赁站能否维护自己的权益?

起诉追讨租赁费

2015年5月,杜某承揽了一处施工工程。因自己没有公司,他决定挂靠五家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名下。

同年5月26日,杜某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乌鲁木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下称租赁站)签订一份《塔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站将塔机租赁给工程公司,租赁期限为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18日,租赁费每天500元,设备用完后半个月必须结清所有欠款和一切租赁费用。如在规定期限内不结清所欠费用,按所租赁机械的6%交纳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租赁站将涉案塔机安装在工程公司的工地上。

11月20日吊车租赁合同,杜某给租赁站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塔机于2015年11月18日停用。

当年12月6日,杜某向租赁站支付租赁费3万元,并陆续支付租赁费共计7万元。剩余3.95万元租赁费,杜某未付。之后,租赁站多次前往工程公司追要欠付的租赁费,工程公司称欠款是杜某私人所欠,合同也是杜某私人签订的,与公司无关。

2016年11月21日,租赁站将工程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工程公司支付塔机租赁费3.95万元,承担违约金6570元。

假公章盖不住事实

庭审中,工程公司辩称,公司未与租赁站签订过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承租方经办人杜某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公司对此事不知情,该行为是杜某的个人行为。

在举证阶段,租赁站提供了转账支票、银行进账单等,均证明租赁站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

水区法院审理认为,租赁站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遂判决工程公司支付租赁站塔吊租赁费3.95万元,支付违约金6570元。

工程公司不服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租赁站与杜某串通好后,放弃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欠款人,此做法有违事实。后经鉴定,租赁合同上的公章确系伪造。

乌市中院审理认为,租赁站就其事实主张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租赁站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工程公司尚欠租赁站租赁费3.95万元。工程公司上诉主张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系杜某伪造的二手吊车,但结合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等证据,可证实涉案塔吊实际用于工程公司的施工工地,且工程公司此前亦向租赁站支付过部分租赁费。

法院认为,即便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系杜某伪造形成,也不影响租赁站依据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向工程公司主张涉案欠款。据此,工程公司请求对该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对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任何影响。

近日,乌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保留相关凭证

“上述案件中,如果租赁站没有工程公司的转账支票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其主张工程公司支付欠款,可能会遇到障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剑平告诉记者。

“面对重大的合同,合同一方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可以通过打听或者网上搜查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数。”陆剑平说,一般加盖的公章很难辨别真假,这时当事人应要求对方必须以公司转账的形式付款吊车租赁合同,并且保留相关的凭证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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