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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2021-12-06 18:53:19浏览:384 来源:中国吊装网   
核心摘要:渭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einan.gov.cn)是渭南市人民政府官方门户网站,设置有走进渭南、信息公开、民生服务、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10个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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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吊车出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吊车公司,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服务名称

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事项依据

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吊装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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