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

【中交长沙建设】法治长建 | 第七十四期 司机上班期间驾公车发生事故,是个人担责还是公司担责?

2025-11-11 18:07:05浏览:149 来源:中交长沙建设   
核心摘要:法治长建 | 第七十四期 司机上班期间驾公车发生事故,是个人担责还是公司担责?
中交长沙建设法治长建74司机上班期间驾公车发生事故,是个人担责还是公司担责? 一、案例简介 A公司雇佣赵某担任公司驾驶员一职,并在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名。该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损失由赵某个人承担。2023年7月19日,赵某驾车通过某路口时,因绿灯突然变黄灯,赵某未及时踩刹,与另一闯黄灯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此后经法院判决,A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之外赔偿该案受害人106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A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认为赵某违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Y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公司146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向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能基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且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工作人员必须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赵某在交通事故中与对方负有同等责任,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规定确定了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相对而言,劳动者个人的赔偿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远低于用人单位,如果不严格、精准掌握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条件的法定性、严格性,将会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有违立法本意。   所以,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必须基于法定原则,而不能基于双方约定;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不得不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上签字,使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门槛无限降低,将风险完全转嫁给工作人员,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本文全部信息由法治长建收集整理,若有侵权,敬请联系我们删除;同时,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如有未经授权私自转载至其他发布平台者,法治长建将依法追责! 来源 | 商务合约部 刘瑾 

吊车圈    吊车群

    吊车圈                         扫码加入千人吊车群


(责任编辑:吊车出租网)
下一篇: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要闻丨张连生到四公司沈阳地铁9号线项目慰问一线员工并开展安全检查

上一篇:

【中交机电局第二工程分公司】《中国交通报》:中交机电局助交能融合发展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