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17时20分许,在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石塘尾小组工地东引桥左幅33号的盖梁平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广东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石塘尾小组工地上建东引桥。
(二)闻昭的施工队(施工队由闻昭、侯清清、侯勇和朱育辉四人组成)。朱育辉是该施工队的吊车司机,该施工队的吊车的合格证编号是CC20100179。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23日,因受台风天气的影响,广东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经理张文汉,在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石塘尾小组工地上检查时,发现工地东引桥左幅33号的盖梁平台松动,存在重大隐患。张文汉于是将情况汇报给广东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便派业务经理何栋去找人将东引桥左幅33号的盖梁平台拆除。何栋便找来闻昭,并且达成口头协议,由闻昭承接该工地东引桥左幅33号的盖梁平台的拆除作业。闻昭承接后,聘请了吊车司机朱育辉和两名散工侯清清、侯勇。工程内容:广东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20000元人民币给闻昭,闻昭就负责将东引桥左幅33号的盖梁平台拆除并将拆下来的材料运走,吊机及吊机司机等人员由闻昭聘请。于2017年8月24日17时20分许,站在平台上的指挥员闻昭用对讲机叫吊车司机朱育辉起吊,朱育辉便用对讲机问闻昭吊车事故案例,是否确定可以起吊第二根工字钢,闻昭便回答朱育辉说可以。朱育辉就起吊第二根工字钢,那工字钢却突然呈现不规则摆动,直接摆向正在指挥的闻昭,闻昭因躲避不及吊车事故案例,就被工字钢撞击到头部,闻昭的头盔都被撞飞,闻昭大叫一声后就倒在平台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指挥手闻昭作业违章,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站在危险区域内指挥吊车公司,斜吊的角钢吊运过程中出现大幅度摆动击中指挥手,从而发生了起重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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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原因
闻昭本人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足,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没有熟悉安全操作规程,闻昭虽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但当时距离工字钢1米左右。另外,作为起重作业的指挥手闻昭未经过指挥作业信号的培训,不具有担任该项工作的资质,不具备判断距离、高空和净空的能力,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 总则》(GB6067.1-2015)的相关规定,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站在危险区域内指挥吊运作业。当吊起的工字钢突然呈现不规则摆动,直接摆向正在指挥的闻昭时,因其躲避不及,就被工字钢撞击到头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8.24”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死亡一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
1、死者闻昭:作为本次拆除作业的承包者和指挥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没有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下指挥吊机,虽然事发时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但没有撤离到安全距离,属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2、广东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拆除作业发包给闻昭施工队,且当时广东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经理张文汉在现场监工,统一发放劳保用品给施工队,对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积极配合救援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吊车,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天内抚恤好死者家属,并且对死者家属作出了补偿。
六、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闻昭作为本次拆除作业的承包者和指挥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