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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国家队医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队科技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1-20 08:54:01浏览:300 来源:中国吊装网   
核心摘要:国家队医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队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国家队科技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国家队科技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国家队科技人员的业务管理;人事司负责国家队科技人员岗位数的核定、人员聘任、奖励、待遇等人事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所属国家队科技人员的日常管理。体育总局为国家队科技人员建立驻队津贴,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国家队医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队科技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3〕364号)

国家队医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队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队医务人员是指全职在国家队为运动员进行医疗、预防、康复、保健服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第三条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国家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人事司负责国家队医务人员岗位数的核定、人员聘任、奖励、待遇等人事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所属国家队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运动医学研究所具体承担国家队医务人员的资格审核、业务培训与指导、医务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国家队医务人员应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或经行业培训所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有2年以上从事临床或运动队医疗服务工作经验。

第五条国家队医务人员的职责是:

(一)按照医务管理规范,承担国家队运动员运动损伤和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保健服务。

(二)组织运动员进行健康医学检查,协助做好训练监控及体能恢复等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国家队运动员的病历档案,按规定及时报告运动员伤病情况,做好运动员伤残保险的申报工作。

(四)制定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计划,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

(五)负责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和使用二手吊车,指导运动员合理选择膳食。

(六)参加业务培训,开展运动伤病调查和有关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体育总局根据各国家队运动员规模及运动项目特点,在国家队编制数内核定医务人员的岗位数。原则上每20至30名运动员配备1名医务人员,重点项目以及体能类、交手对抗类项目可适当增加,不足20名运动员的成建制国家队配备1名医务人员。

各国家队医务人员应组成医务组,其中至少应有1名医生。医务组长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定。

第七条国家队医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至少为1年,期满后可续聘。

国家队医务人员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选聘,并将拟选聘的医务人员简历及资格证

书报送运动医学研究所审核备案;也可由运动医学研究所与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商选派。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与选聘的医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署聘用协议。

第八条参加国际综合型运动会的体育代表团医务人员,有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推荐,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审核吊车公司管理条例,体育总局审批。

第九条元旦项目管理中心应每半年组织所属国家队对国家队医务人员进行一次工作

考核,并将工作考核结果报送运动医学研究所汇总后报总局科教司审核。

第十条体育总局根据医务人员在国家队实际工作时间、核定的医务人员岗位数以及医

务人员工作考核情况,每半年核定并发放一次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标准另行规定。第十一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聘用总局系统单位医务人员作为国家队医务人员的,其国

家规定的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由其原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发放。聘用其它单位医务人员

的工资及津贴、补贴等吊车,有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其原单位协商确定。

国家队医务人员在国家队外出训练比赛期间的食宿费用等,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

心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队医务人员在聘任期间的业绩,应作为其原单位业绩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三条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每年对工作考核比较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重大国内外比赛奖励按照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队医务人员在聘用期间,如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给予批评、警告,或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队科技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运动训练中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体育总局决定在重点项目和体能类项目的国家队中设立科技人员岗位。

为加强对国家队科技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科技人员是指全职在国家队进行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队教练组的正式成员。

第三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国家队科技人员的业务管理;人事司负责国家队科技人员岗位数的核定、人员聘任、奖励、待遇等人事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所属国家队科技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国家队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科研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科研测试服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国家队科技人员的职责是:

(一)承担或参与运动员的机能评定、技术分析、心理咨询、信息收集等日常科技服务工作;

(二)提出研究课题,联系、协调、组织有关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攻关;

(三)协助做好伤病防治、膳食安排、营养补充、体能恢复等工作;

(四)为训练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五)拟定科研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并管理运动员技术档案,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科研仪器设备;

(六)参加业务培训,做好科研业务总结及资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体育总局根据运动项目特点及各国家队运动员规模,在国家队编制数内核定科技人员的岗位数。原则上每30至40名运动员配备1名科技人员。

第七条 国家队科技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至少为1年,满后可续聘。

国家队科技人员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选聘,并将拟选聘的科技人员简历及工作情况报体育总局科教司审核备案。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与选聘的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用协议。

第八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每半年组织所属国家队对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并将工作考核结果报总局科教司备案。

第九条 体育总局为国家队科技人员建立驻队津贴,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聘用总局系统单位人员作为国家队科技人员的,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由其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发放。聘用其它单位人员的,其工资及津贴等,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其原单位协商确定。

国家队科技人员在国家队外出训练比赛期间的食宿费用等,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担。

第十一条 国家队科技人员在聘任期间的业绩,应作为单位业绩考核以及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每年应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队科技人员在聘任期间,如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给予批评警告、或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吊车公司管理条例,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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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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