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吉林聚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联系人:林海洋
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甲方依法享有租赁房屋的 所有权/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拟承租甲方该租赁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位于 县教育局对过 ,性质为商服门市房,房屋建筑面积98平方米,共 1 间,共 1 层(商用部分: 1 层,非商用部分: 0 层),产权证号为: 柳房字00022658(详见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5 年,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止。
第三条 租赁房屋用途
3.1 乙方承租甲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商用。
3.2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
4.1本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的状况并签署交接清单,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按清单向甲方交付相应附属设施、设备吊车租赁合同范本2016,正常损耗的除外。
4.2 租期起始日水表读数: ;电表读数: ;煤气表读数: 。
第五条 租赁房屋使用与修缮
5.1 乙方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和附属设施。
5.2 乙 方承担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房屋装修与返还
6.1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所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防火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但乙方装修不得破坏建筑的结构安全吊车租赁合同范本2016,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修缮房屋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实际损失与可期待利益损失,名誉损失,因此而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处理事件或追讨损失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住宿餐饮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装修费用由 乙 方承担,相关审批手续由 甲 方负责办理。
6.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乙方返还租赁房屋时应将租赁房屋内物品及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撤离房屋,对未形成添附的物品,如甲方同意继续使用,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折价补偿;如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乙方应及时撤离房屋。
6.3 对已形成添附的装饰装修物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完毕后,由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已形成添附的装饰装修物进行评估,由甲方按照评估价值对乙方进行补偿。
(2)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无须向乙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6.4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吊车公司,甲乙双方办理租赁房屋的退租交接,并签署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结算条款
7.1 费用
(1)租金(含税/不含税)
本合同第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小写: 35000.00 );从第二年起,年租金变化情况如下:
□不变
□每年按年租金总额 %递增
□每年按年租金总额 %递减
□其他
(2)其他费用
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产生的以下费用(勾选处)由乙方承担二手吊车,并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除此之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水费
□电费
□网络费
□采暖费
□物业费
□其他
7.2 结算方式
双方确定通过现金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结算,并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赁费用:
(1)双方确定以年为周期结算,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乙方支付第一年度100%租金给甲方,第二年度租金应在第一年度结束前将全部款项缴付完毕,以此类推;
(2)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先付全部租金的 %给甲方,用于房屋装修及购置办公用具;租赁期满后 ,乙方再付剩余 %的租金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给甲方;
(4)租赁期满后 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给甲方;
(5)其他:。
7.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 10 日内向乙方提供正规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
8.2 乙方应该遵守国家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8.3 承租期间,乙方应自行办理与经营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等,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的,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8.4 租赁房屋权利负担
8.4.1甲方保证对租赁房屋拥有 所有权/使用权 。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前如实向乙方披露租赁房屋的权利负担。
8.4.2租赁期间,甲方如于租赁房屋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如因实现权利负担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5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或其他造成房屋严重受损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修缮房屋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实际损失与可期待利益损失,名誉损失,因此而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处理事件或追讨损失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住宿餐饮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8.6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乙方经甲方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总强及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 1 %/日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30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相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搬离,并承担年租金通石流- 10 %的违约金。
9.2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年租金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租期顺延。
9.3 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房屋价值贬损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承担年租金 5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通过赔偿进一步补足甲方损失。
9.4 本合同项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与经营的实际损失与可期待利益损失,名誉损失,第三人代替履行所产生的额外支出,因此而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处理事件或追讨损失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住宿餐饮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双方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技术信息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图文数据、与业务有关的客户资料、本合同的存在及涉及的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负保密义务。
10.2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前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10.3 本合同项下保密期限为永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
11.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1.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11.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六十日及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约及解除
12.1 租赁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赁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2.2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3除法定解除外,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部分条款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年租金 50 %承担违约责任,损失高于违约金金额的,责任范围以损失为限:
(1)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进行转租;
(3)有证据表明乙方的行为可能或已经使得甲方的房屋产生价值贬损;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合同各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除可即时由对方授权代表或联系人签收外,均应以EMS(其他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各方于第15.3款确定的收件地址发出。以EMS(其他快递)方式发出的,自文件寄出之日起3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各方确认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即作为仲裁或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发送成功载明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14.2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及时向本合同其他方通知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的,其他方按原信息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4.3 通讯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