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披露的内幕消息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持股40%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通讯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为减少损失,通讯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向欠款人提起数项诉讼。

近期,通讯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内容有关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起诉通讯公司,要求通讯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诉讼律师费等合计约人民币54,507.57万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江苏中利诉称:其与通讯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分别签订了十四份《内贸采购合同(原材料)》,约定通讯公司向江苏中利采购SN-A型自适应网路数据编解器,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6,29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通讯公司支付了10%预付款,江苏中利依约向通讯公司交付了合同所涉之全部货物;后通讯公司除两份合同付清尾款外,其余十二份合同项下的尾款均逾期未付。为此,江苏中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讯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670.9万元,利息人民币3,716.67万元(利息暂计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吊车出租,以及诉讼律师费人民币120万元吊车公司,上述合计约为人民币54上海电气有限公司,507.57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海电气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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