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2月24日丨国电科技(01296.HK)公告,2021年2月22日吊车出租,公司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联合动力”)收到河北中间体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人民法院”)不服国电联合电力与涞源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新天”)民事案件(2020)冀01民特别民事第 166 号裁决。
民事案件概要
2011年4月,涞源新天与国电联合电力签订《涞源东团宝风电场项目风电机组(50MW)设备采购合同》。因双方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2018年11月12日,国电联合电力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涞源新天向国电联合电力支付欠款、质量保证金、剩余款项。附带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180,091,360元。2018年12月3日和2019年3月6日,来源新天先后提交了《仲裁反诉申请书》和《增加仲裁反诉申请书》。联合仲裁反诉要求降低设备价格,并要求国电联合电力赔偿因发电损失和未履行随附服务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由国电联合电力承担。
2020年2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家字[2018]1029号裁决,裁定(i)来源新天向国电联合动力支付合同设备款4356.575万元、质量保证款910.225万元。及随行服务费人民币100.65万元;(ii) 国电联合电力向来源新天支付发电损失赔偿4,615.20万元及服务损失赔偿503,519.94元;(iii) 仲裁费用和反诉仲裁费用由双方承担;(iv) 驳回国电联合电力的其他仲裁请求;(v) 驳回来源新天的其他仲裁反诉。
关于“仲裁裁决”,国电联合电力于2020年8月6日向石家庄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保定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吊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国电联合电力于2021年2月22日收到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国电联合电力“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董事及公司管理层审慎判断保定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案件的结果将使公司2020年税前利润减少约1700万元。董事会认为,该民事案件未对公司整体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