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该系统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的起重作业。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相关部门是本系统的协助部门,负责辖区内吊装作业的安全工作。
2.3 操作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操作过程负责。
3个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使用各种起重工具吊装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改变其位置的作业过程。
4 起重作业分类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个等级:
a)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大于100t;
b) 二次吊装作业吊装的重物质量大于或等于40t且小于或等于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小于40t。
5 运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5.1 起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员、吊装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作业。
5.3 吊装质量大于或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虽小于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宽比大、精度高,在特殊作业条件下,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还应准备救援计划。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劳务派遣部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 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吊运应同步进行;每台起重机械的负载不应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操作前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下列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起重设备进口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共同确认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资质。
6.2 调度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安全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3 实施吊装作业的单位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的单位在使用汽车起重机械时,应确认安装了车辆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的单位有关人员应检查吊装区域的安全情况(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志、障碍物等)。警示区和吊装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看守,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的单位有关人员应核实施工现场的气象条件。室外作业遇到大雪、大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安排吊装作业。
7 运行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身份,指挥人员佩戴明显标志;应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符合GB 2811-2007《头盔》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按照GB 5082《起重吊装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根据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时,检查所有机器和地锚的受力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再次尝试吊装,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使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期间,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大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如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指挥员。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重物到位前,不得解开起重索具。
7.8 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卷扬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起吊和运行应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负载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
8 操作者应遵守的规定
8.1 根据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无论是谁发出紧急停止信号,都应立即执行。
8.2 电缆船员应服从指挥员指挥,遇险及时报告。
8.3 吊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漂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8.4 严禁吊运超载或重量不明的重物和嵌物;不得捆扎、提举质量不明的重物,不得与其他重物相连,不得埋入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8.5 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时,严禁起重作业。
8.6 吊装应按规定的载荷进行。吊具、吊具均经计算选用,严禁超载作业。当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平稳吊装。
8.7 重物未捆扎、未系紧、未悬挂牢固,或不平衡可能滑动,或斜拉,角状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的,均不得吊装。
8.8 不得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型号、规格的吊索具混用。
8.9 吊物应系牢,吊点与吊物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不得在看不清现场、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的情况下进行吊装。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助设备、钢丝绳、电缆风绳及悬挂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不能满足,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休息时,吊物、吊笼、吊具、吊具不得悬空。
8.13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负载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在下面悬挂物体时,严禁自由落下(滑倒);不允许使用限位器停车。
8.15遇6级以上大雪、大雨、大雾、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固定式起重机械(如履带吊、轮胎吊、桥式起重机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固定式起重机械的使用规范。 .
9 作业完成后操作者应做的工作
9.1 将大臂、吊钩收至规定位置,将所有操纵手柄置于零位。如果使用电动葫芦,应关闭电源开关。
9.2 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锚固。
9.3 吊具、吊具应收放于规定场所,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9.4 更换人员应告知设备异常情况和未排除的故障。
10 《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10.1 起吊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取得《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管理。三、二级由安全环保部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安环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报运营单位负责人审批。进行本制度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将填妥的《作业许可证》和吊装方案报安环部负责人批准。
10.3《作业证》获批后,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部。吊装指挥和作业人员应核对《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写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借用《作业证》、改变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场地.
10.5 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将《挂牌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环保部门。否则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11 评估
11.1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罚。
11.2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12条细则
12.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12.2 本制度由本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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