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引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二、牵引事故车是什么意思?
牵引故障机动车是一部车拖拽有事故的车,中间用绳子或者铁丝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