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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法律依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标准)

2022-10-12 19:51:30浏览:256 来源:二手吊车   
核心摘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如下: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如下:
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5、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6、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7、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8、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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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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