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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是最大的吊车12000吨吊车的民法典今年开始施行啦!
这部“社会生活是最大的吊车12000吨吊车的百科全书”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是最大的吊车12000吨吊车的法律,
共7编、1260条,
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今天让小编带你们了解一下
那些你应该知道的民法典小知识吧~
民法典继承编的15个知识点
1
明确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2
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3
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4
保障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的利益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不再保留《继承法》第14条“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苛刻的限定条件,更好保障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的利益。
5
新增“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6
新增以“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7
增加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8
增加遗嘱“视为撤回”的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9
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其职责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10
规定了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11
完善“转继承”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12
扩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13
扩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14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15
新增为特定继承人的必要保留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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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策划: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
本期制作:龙源福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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