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 司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 30.1.7。
1.2 起重机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固。如果地面较软,应将其夯实并横向放置在带有枕木的履带下方。起重机在工作、行驶和停车时,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在斜坡上。
1.3 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备,如遇恶劣天气,应按本规定第三条0.1.5 的规定执行。
1.4 新购或新检修的起重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试验,如静载荷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和动载荷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后它有资格可用。
1.5 作业前应对传动部分进行一次试验,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制动器及安全装置、钢丝绳及连接件是否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部位无松动。
1.6 启动前起重吊车履带吊安全规范,分离主离合器并将每个控制杆置于空档。
1.7内燃机启动后,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起重吊车履带吊安全规范,运行正常后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行,确认正常后再启动运行.
1.8 工作时起重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留3圈。
1.9 起重机械最大工作范围和高度以外3m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10 加油时严禁在附近燃放烟花,油着火时严禁浇水。使用泡沫灭火器、沙子或湿袋子灭火。
2、安全运营
2.1 操作必须符合本规定的 30.1.4 和 30.1.7。
2.2 运行时振幅应缓慢而稳定。动臂停止前严禁换档,动臂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放下动臂。
2.3 吊起重物离地10~50cm时,检查车身的稳定性,制动是否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作业。严禁任何人在吊运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2.4 臂架运行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手册规定。无资料时,不得超过 78°。
2.5 起重机在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进行两个作业并降低动臂。
2.6 起吊重物和左右转弯时,应平稳进行,停车前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反转。起重机运行时,必须对回转、臂架和吊钩的制动器进行制动。
2.7 起重机需要带负载行驶时,负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吊车前方,离地高度不超过50cm吊车出租,行车速度要慢。严禁带载长途行驶。
2.8 转弯时,如果转弯半径太小,分几步转弯(一次不超过15°)。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2.9 两台起重机吊起重物时,应选用性能相同的起重机。起重吊装时,指挥要统一,动作要协调。载荷应合理分配,单机载荷不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3、停机后检查
3.1 起重机转运点应采用长板拖车运输。自行短距离搬运时,必须拆下配重,拆下短臂杆,驱动轮在后,回转、臂架、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
3.2 起重机在通过桥梁、管道(沟渠)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公开,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在通过铁路、地线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进行保护吊车,通过时不得开启。
3.3 作业结束后起重吊车履带吊安全规范|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顺时针方向转动臂架,下降到40°~60°之间,吊钩应升到靠近顶部的位置。所有的制动器应固定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闭并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