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5月16日,曲阳安安在唐县马家峪村公路上停放半挂车装卸货物时,不慎从车上跌落,腰椎受伤。 1万多元,医院伙食补贴和护理费又损失2.59万元。
大货车在保险公司为车上人员投保1万元责任险。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不是交通事故,安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没有报案,拖车也没有投保吊车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赔多少钱,所以不同意赔偿。于是吊车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赔多少钱|装卸货物时从拖车上摔下来,保险公司是否会赔付,安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试炼】
2020年5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审判长得出结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安某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绍勇认为吊车公司,本案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因为,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准驾车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人身伤亡的,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依法由车辆乘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使用”的理解应以通常的理解为基础,即运输的货物和货物的装卸均为使用,不能将运输的货物视为使用。至于从挂车上掉下来,因为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的时候是一体的。但安之所以没有及时向被告人报案,是因为事发后,他又向另一家寿险公司报案。该公司表示,保险公司的系统是联动的,无需重复报案。此外,人寿保险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应在10000元以内赔偿船上人员保险。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的事故既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也不是发生在交通过程中吊车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赔多少钱,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停下,原告的跌倒不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车辆事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故原告主张被告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断】
2020年5月2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以保险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被保险人、标的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共同理解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吊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应按照共识进行解释。原告从车上摔伤,属于保险责任,应当在机动车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责令保险公司支付一万元保险赔偿金。
(陈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