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1月20日,原告公司司机在厂区起重机“收支支腿”时,不慎压伤一名农民工右手,随后赔偿农民工22万余元。原告为其起重机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要求被告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被告对商业保险合同无异议,但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区。由于车辆同时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因此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先赔付,差额由商业保险补足。
【不同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超车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事故发生在厂区,也应该是交通事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起重机操作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意见认为二手吊车,本案不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强制保险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赔偿。” “也就是说,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或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是是机动车通过时发生的事故。本案发生在起重机“收支腿”过程中,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侵权事故,不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二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范围。起重机是一种特种作业车辆,其工作状态为正常状态,行驶状态为异常状态。虽然起重机在“收支支腿”过程中并未处于运行状态,但仍处于运行过程中,事故应纳入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评论与分析】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起重机操作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保险人按照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赔偿限额。因此,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投保强制交通保险进行赔偿。由于交通强制保险属于强制险种,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固定内容,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使用”的内涵和外延。此外,双方并未就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作出专项约定吊车三者险大约多少钱,也未明确规定特种作业车辆需在交通中发生事故后方可作为赔偿标准。因此,原告的“承托腿”过程虽然不处于交通状态,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仍在使用中,符合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的规定。
2.将起重机械操作事故纳入交通强制保险,符合参保目的。作为特种作业车辆,起重机不同于普通机动车辆。行驶状态只是偶发状态,非交通状态是其运行时的常规状态。作为一个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的普通机动车车主,他显然更倾向于让自己的机动车在正常状态下得到保障。如果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无疑会大大降低交强险的效力。此外,中国保监会保监局的函(2008)345号《关于适用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可参照本条例的适用。”据推测,由于保险公司接受起重机为保险标的,即表示保险公司将起重机视为普通机动车而非“拖车”等非保险车辆,正确估计了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且冒险处于默认状态。
3.将起重机械操作事故纳入交通强制保险符合其设立宗旨。交通强制保险具有较强的保障性和公益性,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一种特殊保险。既保证了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有效地补偿了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责任风险。首先,在保障方面吊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覆盖面要更广。第二,交通强制保险应当平等地保护全体公众的利益。特种作业车辆和普通机动车均属于强制交通保险的对象。与操作事故发生时相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本质区别,应获得同等的社会救济。将交通事故受害者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也有悖于交通强制保险的公益特性。
4.将起重机械操作事故纳入强制性交通保险符合立法本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如果本案采用有限解释的方式,起重机作业不纳入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则会限制交通强制保险的使用范围,导致趋同。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价值取向,明显违反了立法。原意。因此,宜采用字面解释和扩展解释的方法吊车三者险大约多少钱吊车三者险大约多少钱|人民法院新闻,将起重机操作事故纳入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以更好地让被保险人和伤者得到及时救济。
(作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SourcePh">